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策略
【摘要】共享经济的出现为中国带来的不仅是人们生活的便利,更还有产业和经济发展活力的提升。实质意义的共享经济并不需要用押金作为担保,并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着想,当下类似于“短租”形式的共享经济项目也不应采取押金模式。除了可以应用免押金模式为共享经济发展提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动力外,还应当在国家层面针对共享经济单独立法、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健全完善信用体系、保障共享经济中的个人信息安全等。
【关键词】共享经济 免押金 可持续发展 策略
一、共享经济中押金模式的内在目的
共享单车在发展之初出现所谓押金模式必然表明押金模式在共享经济中具备一定的现实需求性和运行基础。共享经济通过“互联网+”平台的推动,发展态势一度风头无两,项目内容从充电宝到住宿,几乎遍布各个行业,极大便利了每个人的衣食住行。
(一)共享经济模式的本质——和传统租赁模式对比
共享经济一般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以互联网公共信息平台为媒介,使使用权在资源拥有者与需求者之间实现分享,使闲置资源充分利用的消费经济模式。这种利用互联网平台,依托大数据的分析,精准地判断平台用户需求量以及需求分布状况,从而使得企业按照相应的需求匹配供给。其在短时间内让渡资源使用权的经济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传统租赁模式的实质性特征,因此它也同样具备租赁模式下最大的问题即信任,这也是押金出现于共享经济发展之初的内在需求。但押金或许对于相对成本较高、规模较小、性质封闭的租赁而言是必要的,而共享经济区别于租赁的性质决定了押金模式在其中运用的不适配性。
共享经济通过有偿的方式与他人共享充分而利用闲置资源,不过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运行模式,共享经济才具备区别于传统租赁模式的诸如绿色消费理念以及循环资源配置模式等特征,它基于个体消费者之间进行分享、交换、借贷、租赁等行为的基本方式,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商品、服务、数据、知识及技能等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共享,在本质上属于一种C2C业务。
而共享经济则不同。首先,为了实现需求与供给的精准对接,需要打造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即形成需求池和供给池,这就使得交易的规模完全取决于搭建平台的规模,突破了传统租赁模式在地域范围上的缺陷,即传统租赁模式通常只能服务于当地的消费者,而平台则实现了各地的供给对应各地的需求,一切信息的交换和匹配都通过平台进行。
但是共享单车并不属于典型的共享经济模式,它依然需要高成本的投入占有大量单车投放使用从而增加对单车出行领域的市场占有,后续的维护成本也不容小觑。因此,它依然需要极其丰厚的资金支持,但还是很难如滴滴那样基本垄断整个出租出行市场,过多的单车投放会浪费资源,仍未摆脱传统租赁模式的影子。
(二)共享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显示:2018年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比上年增长41.6%。
共享经济能够有如此飞速的发展无疑是恰好切中了这个社会的需求,它正是利用了长尾效应理论,入主利基市场,利用“互联网+”平台,收集大量的资源供给方,从而突破地域和时间的限制,满足大量存在的稀缺需求方。如“最后一公里”的交通服务是传统交通服务机构所不愿意参与的利基市场,但是,共享经济通过共享单车模式解决了“打车难”和“最后一公里”的交通服务问题,这就体现了共享经济在个人生活的便捷方面能够发挥极大的作用。
自共享单车领域引发的争议在前段时期波及到整个共享经济领域,使得人们对共享经济的创新性和商业运营模式产生怀疑。但从发展前景看,共享经济无论是从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还是从满足消费者巨大的潜在需求来看,共享经济的作用远未充分释放,共享经济向各领域加速渗透融合的大趋势不会改变。
(三)押金在共享经济中的困境
首先从本质上而言,真正的共享经济因为分离了使用权与所有权,实际并不需要押金用作担保,平台所承担的工作仅仅是信息的收集与供需双方的匹配。押金在租赁交易中即已存在,并非因共享经济的出现而出现,因此平台的运营者并没有收取押金的内在目的和需要。
其次共享单车之所以在发展之初出现押金模式,是因为在这种模式下平台没有做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而目前仅仅用诚信去约束使用者的行为,去担保单车的及时归还和完好保存实际上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共享单车本质短租的性质使其无法形成聚集效应去垄断市场,后续也会有更多的共享单车企业进入市场,如果希望增加用户粘性,单车企业就不得不放弃收取押金来增加自身的竞争力。
二、免押金模式在共享经济中的适用——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一)免押金模式的优点
在传统租赁中押金存在的内在目的无非两个,保证按时归还以及租赁物的完好,这就反映出押金模式的存在正是基于对人的不信任。但是在如共享单车的产品服务中,巨额押金收繳后,随后带来的信用隐患往往会损害更多人的利益,押金难退现象频频发生,押金同企业自有资金的混合事实普遍存在,原本应当充当信用保障的押金反而成为企业重要的现金流,成为其自身信用的污点,不可谓不讽刺。虽然2017年出台的共享单车新政对押金管理提出了建议,但并未见多大成效,而且如此巨大的资金僵化而不流通,对于经济发展也并无好处。此时,免押金模式的存在便显得尤为需要。
(二)建立完善信用体系
共享经济尤其是诸如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之类并未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经济模式,有着明显的信用经济的特征。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对商家运营资质和诚信水平的怀疑或是对接受服务、使用商品的消费者信用水平的不信任,更多情况下,利用平台搭建交易的双方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将更容易导致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这也就是共享经济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难题。因此信用体系的建立不仅仅是针对接受服务、商品的需求方而言,更是针对供给方而建立的双向机制。 (三)实证分析
1.“信用真如”项目
2018年3月,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与蚂蚁金服芝麻信用联合推出了“信用真如”项目,将诚信建设与社区各项活动相融合,补上了服务“最后一公里”短板。
如今在真如辖区范围内汇集十余种信用租赁服务,芝麻信用分达标,即可免押金享受共享雨伞、充电宝、单车、汽车、图书、玩具、电子设备、酒店入住、租房等租赁服务。“信用真如”接入信用平台,免去押金的麻烦,激发信用价值,打造“信用惠民”。
2.共享轮椅
共享类产品已深入我们生活。如共享轮椅,在浙江医院、浙江萧山医院、建德市一医院、玉环人民医院等租借共享轮椅支付宝芝麻信用分达600即可免押金。
此外,2018年8月苏州图书馆接入“桂花分”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启动免押金办理借阅卡、2019年1月PonyCar接入芝麻信用启动免押金租车、2019年1月共享充电宝街电接入微信支付分启动免押租借充电宝等等。共享经济免押金乃大势所趋。
三、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策略
对于共享经济,要注重消费者之权益,注重加强监督监管,也要关注共享经济的社会福利性质。不能仅依靠打压政策以期共享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要在积极扶持的基础上加强引导,让共享经济为社会造福。对于共享经济的可持续问题,我们可以着手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国家层面对共享经济单独立法
共享经济中,相关法律对于消费和劳动关系的性质以及平台的性质等的认定方面尚无明确规定,相关执法、司法、调解、仲裁等领域对于这些行为的定性也往往存在分歧。此外就目前来看,对于同一共享经济形式在不同地区也往往存在不尽相同的指导规范,这使得共享经济企业在不同地区运营当中产生了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来进行统一规制的困境。
因此,应当专门针对共享经济在国家层面单独立法,明确对共享经济企业和用户的行为规范。该法至少应当包含如下内容:①明确相关平台的性质,全面规范共享经济企业;②规范企业对用户信息的采集、使用、处分等方式,保障用户个人敏感信息;③规范平台企业和用户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方式,强化平台企业、资源提供者、消费者等主体的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④明确消费关系性质,保障消费者及其他群众的监督权利和监督渠道;⑤明确劳动关系性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
(二)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
共享经济企业加大了执法部门的监管难度。总的来说,执法部门必须创新监管理念,结合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具体而言:
(1)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共享经济具有公益性质,共享经济企业在盈利的同时还可以为社会创造福利,因而对于共享经济企业的监管不能一味的采取打压措施,更要给予适当的支持与补贴。
(2)其次要更新监管方式。一是要注重共享经济的平台化治理,在共享经济中,网络平台沟通了买卖、供销双方,同时扮演着买卖中介者和信用担保者的双重角色,因此,执法监督部门必须重视与平台的合作和沟通,主动将平台作为监管者与个体的缓冲地带。二是监管体制的建设可以参照证券市场的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代表的政府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政府监管和以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所展开自律监管的监管设置,充分利用共享经济自治组织、共享经济行业协会的自身具有的优势地位,强调依法自治,将相关自治规则转化成共享经济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由此尝试建立政府主导监管、自治组织和行业协会协调监管和群众参与的多主体治理格局。分级管理、协同共治,充分调动整个社会的有效资源。
(三)推动完善信用体系
共享经济持续发展的核心是要借助诚信的力量,唯有在誠信的大环境下,共享经济才能带给人们真正的实惠和便利。目前看来,共享经济接入各种信用服务如“芝麻信用”、苏州“桂花分”等是可行的,但就长远来看,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全面发展需要有一个全国适用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当下我国可以通过完善信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推进信用体系的健全完善。
信用体系的实施需要各方主体广泛参与。对于接入信用体系的共享经济,执法部门应尤为注重控制市场中信用信息保持对称,注重激励和惩戒作用的发挥。
(四)保障共享经济中的个人信息安全
共享经济平台需要汇集各方信息,而互联网的开放性又加剧了这些信息的传播。滴滴出行公司的APP曾被曝窃取用户位置隐私,并且在2018年6月至8月期间滴滴出行的顺风车业务接连出现两桩命案,之后人们发现在滴滴出行软件中可以随意查看到用户的一些个人敏感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提供服务的主体以及服务如何并非最重要,平台的安全程度将直接决定消费者使用欲望。
《民法总则》中第111条明确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我国目前在个人信息保护具体制度上还有着诸多不完善之地。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列入人大立法规划。在个人信息专门法律出台前,规范个人信息使用行为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规范共享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期望通过在国家专门立法层面为个人信息提供充分保护,促进共享经济良性发展。
(五)其他
平台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共享经济本身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因此企业一定要提高社会责任感,认识到共享经济对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信用体系建设甚至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重要性,不能为单纯追求盈利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或传播不良信息等。企业可以注重项目创新,从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入手研发新型共享经济项目共享经济与可持续发展,发挥企业优势。此外对于平台企业而言,还可以通过拓宽盈利途径谋求可持续发展,例如共享单车企业可以将所拥有的用户流量基数引流给共享汽车等更大的服务平台,或者借助共享经济产品或服务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广告宣传等等。
政府对共享经济企业给予支持和补贴。如前文所述,共享经济企业的社会福利性质需要政府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给予适度支持和补贴,如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为企业的运营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等。此外,针对部分消费者尚未建立成熟的共享经济观念的现象,政府在发挥监管作用之外,还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共享经济,提升消费者的共享观念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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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8安徽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共享单车免押金制度优化研究——以合肥市为例(218859167332)。
作者简介:叶洁茹(1999-),女,汉族,浙江温州人,安徽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主要从事法学研究;李东旭(1999-),男共享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汉族,河北衡水人,安徽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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