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规范共享经济健康发展
因涉及主体众多且商业模式本身尚不健全,共享经济的安全监管目前面临较多挑战,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的监管模式日益暴露出一些不足。
共享经济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创新,通过使用权的让渡满足新增需求,进而创造新增价值的新型经济形态。近几年,共享经济的发展十分迅猛,涌现出交通共享、住宿共享、资金共享、劳务共享、产能共享等一系列新业态。因涉及主体众多且商业模式本身尚不健全,共享经济的安全监管目前面临较多挑战。特别是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转入调整阶段,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的监管模式日益暴露出一些不足。为了推动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快构建集部门协调、区域协同、行业协作于一体的综合监管机制,以应对共享经济的安全监管挑战,破解安全监管难题。
在经历了“井喷式”增长之后,共享经济当前迫切需要以强化安全监管为抓手,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健康发展模式。2017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提出“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要求强化对共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但从当前各领域的商业创新实践来看,现有的监管模式和手段不足以应对层出不穷的监管难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政策法规存在某些盲区,仍有灰色地带存在。从发展历程来看,国内共享经济具有成长时间短、爆发态势强、行业渗透广等特点,2014年之后进入行业竞争白热化阶段。为了规避相关领域的安全风险,2016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以规范各领域共享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但是,在资本的持续注入与强力助推下,共享经济发展被大大提速和催肥,商业模式创新层出不穷且良莠不齐,政府监管长期处于“查漏补缺”的被动状态,导致监管难度大、效率低。
二是创新实践速度加快,监管体系亟待重构。与传统业态相比,共享经济的强大竞争力在于能够有效挖掘用户潜在需求,并借助互联网的传播特征使社会资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但随着社会发展进入“泛共享”时代,定制化、个性化和品质化消费成为新趋势健康共享经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高度迭代与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往往导致“监管失灵”,从而给政府治理和城市管理带来严峻挑战。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属地管理模式的局限性十分明显,共享型企业“一个平台、服务全国”的运营特点与属地管理制度之间存在矛盾,企业合规成本过高导致寻租行为滋生,条块分割、层级管理的监管组织架构亟须优化。
三是社会诚信体系尚待完善,用户权益缺乏充分保护。共享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驱动型的大众经济,信用机制是有效联结陌生经济单位的现实载体。从理论上讲,共享经济可以依托社交网络和评价机制在陌生人之间迅速培育新的信任关系,从而有效降低潜在的交易风险。但是,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尚不健全,当前政府服务信用体系、企业经营诚信体系、个人信用使用和管理体系等相互割裂,导致共享经济的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对企业违法运营无法惩处,用户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特别是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均不同程度地面临风险,从而影响了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的可持续性。
共享经济企业的价值理念应回归“正途”,平台企业的运营机制和技术手段亟须创新,共享型企业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针对近期共享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流媒体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共享经济企业的价值理念应回归“正途”,剔除多余的社交功能;二是平台企业的运营机制和技术手段亟须创新,消除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三是共享型企业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在维护社会安全和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有所作为。上述论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暴露出共享经济安全隐患的四大根源:
一是市场垄断制约了行业公平竞争。共享经济具有显著的头部效应,率先进入市场的创业公司通常可以快速地集聚优势资源,进而形成排他性的市场垄断地位。以滴滴出行为例,其用户覆盖数量占比高达88.4%,日均订单量占比达到84.1%,在中国网约车市场成为事实上的“霸主”。“一家独大”必然会导致决策话语权过度集中,进而对行业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社会整体福利造成负面影响。但是,如何打破垄断实现正向竞争,并不是平台自己乐意和能够解决的,必然需要更高维度的监管裁决。
二是资本力量侵害了用户正当权益。由于国内共享经济目前尚未形成清晰、可持续的盈利模式,大多数平台企业的生存能力都来自资方的风险投入。在发展初期,平台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通常会秉行“利他主义”原则,通过各种满足消费者欲望的人性化手段形成用户黏性。但在市场格局相对稳定之后,平台企业必然考虑如何回报资本投入,以获得更为强劲和持久的资金来源。例如,滴滴在发展壮大之后多次提高对司机抽成和增加乘客车资,将网约车作为增加“流量”和“估值”的工具,对司乘双方的权益客观上造成了损害。
三是理念偏差降低了社会责任意识。如何合理界定共享平台的行为边界与社会责任,始终是困扰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的核心问题。在两起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中,依附于顺风车出行功能之上的是深受诟病的社交属性功能。但事实上,网约车与传统租车业务相区别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通过社交网络的运用实现规范司机行为、增强用户体验的目的。就滴滴而言,其行为失范的根源在于过度强化社交匹配功能而忽视了社会责任意识。
四是监管滞后催生了企业寻租行为。共享经济是满足新增消费需求、破解中国消费难题的现实选择,因此国家对待新业态、新模式的态度始终较为宽容。但是,“鼓励创新”并不意味着监管缺失,特别是在市场格局渐趋清晰和稳定的当下,政府监管仍然是防范平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最有效方式。近年来,各级政府的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不断进步,但与高速迭代的商业模式创新相比,约谈、叫停等“事后补救”措施并不能有效保护用户权益。
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要求政府主导的市场监管模式转变为政府、平台企业、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共享经济确定为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的有效载体,可以预见国家仍会积极鼓励市场准入的开放和业务模式创新,为共享经济发展创造更大空间。但同时,面对共享经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也明确提出要“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这就要求增强和优化政府监管职能,由原来的政府主导的市场监管模式转变为政府、平台企业、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加快构建“四位一体”综合治理机制。
第一,政府应加强政策法规的适用性研究,加强对平台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研究制定以用户安全保障为底线的准入和创新政策。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加快建立补位性、底线性和保障性的制度规范,特别是要及时研究制定共享经济细分行业和领域的管理细则,对平台企业存在的问题应通过法律层面的积极调整予以回应和因势利导;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和软件算法等智能监管手段,通过创造一种诱发高效和创新行为的激励机制,以多样性、创新性手段取代僵化的命令与控制,从而提高共享经济的市场开放程度和监管成效。
第二,平台企业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加快建立和健全自律监管体系,完善信用保障机制,将内生治理作为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一方面,平台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运营的管理意识,在产品服务质量、用户信息保护、企业诚信披露和潜在风险防范等方面加大监管自查力度,努力形成参与者共同认可的商业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拓展和完善企业信用保障体系健康共享经济,从市场准入、行业交易、风险控制、质量安全保障和用户信息保护等方面入手,深度强化信用鉴别和审查机制,同时加大与征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合作力度,从而减少市场风险隐患。
第三,社会组织应进一步发挥自律和引导作用,通过破除市场垄断和制定行业准则,为平台企业树立清晰、可遵循的价值标准与行为规范。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的众筹业务监管协会和英国的P2P网贷协会等,均在加强共享经济产业间联系与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加快标准化建设、促进与监管部门沟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国比较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应该在促进行业交流、探索分享理论基础、推动行业自律及规范化建设等方面有更大作为,从而为共享经济的安全监管提供有效支撑。
第四,消费者应切实树立个人信息保护和安全参与意识,掌握必要的预防、报警和自救知识,通过个人安全意识的提高降低潜在的市场交易风险。消费者没有必要因为个别事件而否定一项技术或一个行业,但也应当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当然,在培养消费者安全参与意识的过程中,政府和社会组织同样需要积极发挥宣传引导作用,努力营造推进共享经济健康良性发展的良好氛围。
【作者为省委党校经济学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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