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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

wxianyue3年前 (2021-02-22)共享经济306

何芷怡

摘 要 互联网技术、新媒体平台的创新发展与普及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与学习方式,为人们日常生产与生活以及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新活力。就交通运输而言,“互联网专车”(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的产生与发展对我们日常出行产生了巨大影响。而新事物的产生与发展有利就有弊,互联网专车也比例外。对此,为推动共享经济的优化发展,维护互联网经济市场的稳定,需从法律规制层面入手,进行保障与维护。基于此,本文在概念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共享经济与互联网专车特点,对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与策略。

关键词 共享经济 法律规范 互联网专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在信息化发展背景下,共享经济以其闲置资源整合利用、共享经济主体共赢发展等特征成为社会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得到迅速发展。据网络数据调查显示,截至2016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达到34520亿元,融资规模超过了1700亿元,并以每年40%的幅度持续增长。由此可见,共享经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新趋势。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共享经济是新时代经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表现,是满足人们美好生活需求,促进经济、社会、环境、人口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对此,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接班人,有必要明确认知共享经济,探寻共享经济规范化、科学化、稳定与安全化发展路径,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贡献力量。一、 概念分析:共享经济与互联网专车

(一) 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这一概念最早产生于1978年,是由美国Texas State University(得克萨斯州立大学)教授Marcus Felson(马科斯·费尔逊)与University of Illinois(伊利诺伊大学)教授JoeL.Spaeth(琼·斯潘思)提出并推广的。共享经济主要是指企业、个人或机构、单位将所拥有的闲置资源采用一定的方式与方法有偿将资源使用权让渡给其他人,并从中获取一定效益,同时资源分享者能够利用让渡者分享给自己的闲置资源创造一定价值与效益。随着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发展与应用,共享经济依托网络以及互联网技术得到迅速发展,并在潜移默化中改变着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例如,在“知乎”平台中,我们可将自己的知识与经验与他人共享或通过分享他人的知识与经验解决生活与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在“滴滴出行”平台中,私家车主通过平台共享,让闲置资源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并满足乘车个性化出行需求。而随着消费行为的逐渐改变,经过不断集聚整合,共享经济对社会发展以及商业发展势必带来巨大影响,并在现阶段“供大于求”的环境下,成为经济市场全新的发展趋势。

(二) 互联网专车

互联网专车是有政府与打车平台共同认证并用于乘车运送的合法运营车辆,车主以及乘客通过利用手机移动终端完成订单预约与支付,从而达成并落实交易。互联网专业是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在互联网专业出现之前,出租车是城镇中交通运输的重要载体,随着城镇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多,人们日常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出租车需求逐渐加大,从而使出租车市场出现缺口,“黑车拉客”现象愈发凸显。而互联网专车出现之后,极大的改善了这一问题,进一步满足人们个性化出门需求。随着互联网专车市场交易规模的不断提升,互联网专车势必出租车传统行业带来一定影响,占据出租车市场份额。对此,为保障市场的稳定与和谐,提升互联网专车运行安全,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规范,加强互联网专车监督管理力度,完成相关法律规范体系。二、法律规制问题探析:问题与策略

(一) 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

随着共享经济的高速发展,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愈发明显。以与我们生活存在密切关联性的互联网专车为例,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主要体现在自身问题与外部问题两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1.共享经济内部的法律规制问题

就互联网专车而言,共享经济内部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互联网专车软件与互联网专车平台之间存在的劳务关系问题。以滴滴出行为例,现阶段我国尚未对其法律性质给予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互联网专车司机与互联网专车平台之间存在责任纠纷问题。有的人认为专车司机与专车平台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司机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其责任与平台不存在關系;有的人认为,专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签订的“四方协议”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其主导权在平台方,是平台对法律责任的一种规避,但是就价格调度、利益分成而言,平台享有经济效益,是互联网专车服务的合同相对人,需承载一定法律责任。

第二,在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例如,2014年,Uber员工借助互联网专车软件,通过分析乘车数据,对专车司机以及乘车进行了追踪,严重威胁了司机以及乘客的个人安全。因此,在发展共享经济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升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势在必行。

2.共享经济外部的法律规制问题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共享经济已经成为社会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专车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在交通运输部没有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时,闲置资源提供方并未承担纳税职责,导致共享经济交易无法列入行政税收体制范畴,这对传统出租车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不利于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与此同时,互联网专车与传统出租车产业竞争的日渐加剧,在缺乏市场监督与管理机制的环境下,导致出租车加入导互联网专车领域中,出现司机与司机之间的相互围堵,不仅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对此,明确互联网专车这一新兴产业纳税责任,规范产业行为,加强产业市场监督与管理力度至关重要。

(二) 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优化策略

“发展共享经济”已经成为新时代我国经济现代化建设中的重点内容,在共享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针对共享经济存在的法律规制问题,建议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创新与改革,打造符合我国市场现状与社会发展需求的制度体系。就互联网专车而言,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优化:

1.革新监管理念,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

随着互联网专车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部分地已经相继出台了一定的网络约车管理制度与规范,但不可否认的是多数规范存在过于苛刻,不仅对互联网专业司机及其行为进行了限制与约束,部分地区也对互联网专业揽客区域进行了明确规划,这在一定程度与共享经济发展规律以及国际发展战略相背离。对此,在对互联网专车进行监督与管理时,应秉承适度性原则进行策略调整,不过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强制管控与约束。与此同时,为实现监督管理作用的充分发挥,应保证监督管理体系构建的完善性与科学性。例如,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实现对专车、司机、第三方平台等有效监督与管理,即保证流入市场中的互联网专业均在相关部门或平台进行备案等登记;互联网专车经营者所制定的价格应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使定价存在可行性与合理性,实现消费者权益的有效维护;对于互联网专车司机一方面应加强司机行为管理与规范力度,避免无证驾驶、违规违法运行行为的产生,另一方面需加强司机权益的保障力度,通过推行《专车车损险》等实现互联网专车司机权益的维护;针对第三方平台,制定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并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投诉网站、咨询热线,促进群众积极参与到互联网专车监管中,实现共享经济市场的共同参与与共同维护。

2.明确责任与义务,保障共享经济参与者权益

发展共享经济的本质在于促进社会经济优化发展,实现共享经济参与者的效益共赢。而就共享经济典型代表的互联网专车而言,相对于传统出租车行业而言,虽然增强了客户体验性,满足了客户个性化出现需求,并实现参与者利益的共赢。但是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相对于效益获取而言,其责任履行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无法如传统出租车行业一样,进行责任的准确划分。对此,为保证共享经济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共享经济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共享经济各主体的责任与义务,通过法律规制,进行共享经济参与者权益的保障与维护。因此,建议以互联网专车第三方平台与互联网专车乘车客户的利益为基准,依据《行政许可法》实现相关问题的科学规制,做到利益与责任的有效连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责任共承。

3.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

由共享经济内涵与互联网专车特征可知,共享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网络大环境下的新商业经营模式。而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始终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虽然《民法总则》在第111条中指出:个人信息受到国家立法保护,但是相对于其他国家有关法律而言,如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待加强。而在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就共享经济而言,针对共享经济存在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建议从信息收集、存储与保护等多个层面入手,进行有针对性保护。例如,互联网专车司机与第三方平台需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必要”原则签订合同,实现合同信息保护;在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需征得用户同意共享经济的法律法规,或采取较为醒目的提示进行提醒;在个人信息存储过程中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要求,采取科学信息保护手段与技术进行保护,避免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產生,赋予消费者访问权、删除权,提升消费者自身信息管控能力。三、结论

总而言之,共享经济作为经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未来发展中将呈现出更智能、更加去中心化发展,并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生产与学习中,影响着人们物质资源利用方式与消费行为习惯。在此背景下,为保障共享经济优化与稳定发展,降低其对经济市场的影响,势必从市场竞争、产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构建与完善法律规制,实现共享经济有效监管与治理。

参考文献:

[1]魏霄翔.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法制与社会.2018(6).

[2]白向南.探讨共享经济的规范发展问题——基于规制经济的视角.山西农经.2017(17).

[3]张钺.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初探——以互联网专车为例.法制与社会.2017(5).

[4]刘澍、王崇璋.共享经济竞争行为的行政法调控——以互联网租车市场为考察对象.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31(4).

共享经济的法律法规

法制与社会2018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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