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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享经济政府监管的困境与出路

wxianyue4年前 (2021-02-14)共享经济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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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为社会经济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共享经济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新动力,存在着市场无法有效地配置资源和政府监管不到位的常见问题。以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为切入点,分析政府面对的共享经济监管的现实困境,探讨并提出走出政府监管困境的出路。

关键词:共享经济;政府监管;困境;出路

中图分类号:F4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4-0194-03

我国共享经济已经步入到成长阶段,主要涉及商品实物分享、劳动服务分享、技术知识分享、金融资金分享等方面,在多领域迅速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我们认识到共享经济发展的优势及其必然性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共享经济及其政府监管都存在着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政府作为市场经济最为重要的监管主体,既要为共享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也要加强对共享经济的监管。

一、共享经济的发展及其问题

共享经济最先是在交通行业发展起来的,2010年优步软件在美国旧金山正式推出,便利了人们的出行方式。十年来,共享经济的发展不仅仅局限于衣食住行的基本需求方面,也向服务业、金融行业和生产行业渗透与发展。共享经济的发展,不仅促进了自由职业者群体的发展,也使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发生了一系列积极的改变。然而,共享经济毕竟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式,政府与公众对共享经济的认识和监管面临一系列困境。

1.共享经济形式的产生与发展。“共享经济”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马科斯·费尔逊教授和琼·斯潘思教授于1987年提出来的。共享经济又称合作式消费,分享经济。随着人们消费理念的提升,可持续发展观念与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在此契机之下,共享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共享经济刚开始是非营利无偿分享型的,在2010年以后才开始逐渐转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产业。共享经济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共享经济监管,进行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目的是为了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率,最大化地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产品享受和福利,实现共赢,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市场的多方位多层次性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同时,共享经济是人与人之间以信任为基础而进行的交易,因此也促进了和谐文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共享经济的崛起是互联网信息科技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1]。《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 49 205亿元,参与共享经济就业的人数已超过7亿[2]。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步入成长期,提供了非常多的就业岗位,革新了市场的就业工作方式。因此,共享经济被列为“未来影响世界的十大理念之一”有着充分的缘由。

2.共享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3]现阶段来看,共享经济在我国发展迅速,方便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充分利用了社会的闲散资源。但是由于这一新兴行业发展的历史短暂性,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复杂交错的问题,并且相关理论指导性的研究也不够成熟,种种问题都加大了政府出台相关管理政策的难度。

第一,运作方式不规范。首先,共享经济产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门槛都很低,没有权威性的许可证明,就像蚂蚁短租这样的房屋住宿共享平台,出现了大量欺骗交易行为,房源卫生和安全都没有任何保障。服务人员的专业性也没有相应的保障,很难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性的服务体验。

第二,责任归属不明确。各个国家对共享经济这一新兴产业的各种法律规范极其匮乏,相关可借鉴的法规经验可以说基本上是没有的。买卖双方通过网上平台实现交易关系,因产权流转时权责不明确而无法得到有效保护[4],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的问题都没有法律来证明受损权益应由谁来去承担。可以说,目前国内的短租模式基本上都是非法经营的,是违法的。共享经济因其价格诱惑力大,交易平台使用方便,得以迅速普及到市场,各种违法平台也得到广泛渗透,消费者和平台对于规范性法律法规的出台有着迫切需求。

第三,信任机制难建立。平台优惠与使用评价挂钩,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信任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居民信用意识的缺乏导致在交易活动中出现大量的失信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文明不道德的现象并没有专门的解释说明,因而对此类行为做出惩罚约束是相当困难的,这也严重影响了共享经济平台和消费者双方之间的信赖。共享经济想要得到更好的发展,一定是在公民综合素质水平得到提高的前提下,否则定会不断地出现一系列信任问题。

第四,劳动关系边缘化。共享经济改变了传统企业的雇佣关系,人们可以以更自由的方式参与到共享经济业务范围之内,劳动者也有了更多的就职选择的机会,这种模式改变了传统的劳资关系,即劳动者以“液态形式”自由流动结合[5]。這种劳动关系的实质其实是资本家变相的对劳动者的剥削,劳动者没有了相应的劳动法保护,从事共享产业的服务地位本应同正常劳动者地位一样,但实际上却缺乏“安全网”的保障,同时也没有了本应享有的各种公司的福利保障。共享经济现在是高风险行业,随时都有破产的可能性,更加大了劳动者的就业风险。

二、共享经济政府监管面临的现实困境

共享经济产业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错综复杂,其中有许多政策灰色地带,严重影响该产业的良性发展。政府有着义不容辞的职责,然而面对与新经济业态的崛起,政府监管面临诸多困境。

1.新经济业态对现有政策制度的挑战。共享经济是基于互联网平台而发展起来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会促进人们由“消费主义”向“使用价值”回归[6],它成为拉动社会经济的新增长点,重新唤起了传统产业的生命力。共享经济在大规模迅速发展的同时,相伴而产生的一系列棘手问题,亟待政府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度,给政府带来非常大的政策制度挑战,给社会带来各种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影响我们日常生活的正常秩序。从规律来看,政策的制定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共享经济行业法律灰色地带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政府对共享经济的监管缺失,也不仅仅是因为关系定位不到位,更多情况下是监管部门对该产业关注不足造成的。综合来看,制定并完善共享经济新业态方面的制度对于政府管理是一项非常严峻的治理考验。 2.跨区域经营打破政府属地管理模式。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已成必然趋势,其中会涉及到非常多的公共秩序还有公共利益的问题。共享经济和互联网的关系十分密切,由于互联网的互联、互通和使用不限地域范围的特点,使得共享经济平台当发生违法案件,消费者维权案件等情况时,都有可能需要跨地域、跨政府部门的参与,来进行辅助配合性的工作,甚至也会涉及有各地各级政府流转相协作处理案件的情况。传统的属地管理模式,只能作为地级政府相互推脱责任的说辞,非常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与现代科学监管的理念相违背。共享经济中复杂案件的处理,不仅打破了政府的属地管理模式,也对各地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衔接有着更高层次的要求。当前,政府缺乏合理的组织结构、权责分明的部门、组织关系和谐的行政组织,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政府来说都是深刻而复杂的变革。

3.参与者众多增大用户权益保障难度。消费者通过共享平台享受着各式各样的便利服务,服务对象众多,就拿共享单车来看使用用户为4亿人,滴滴出行为74.3亿人群服务[2],现阶段共享产业用户权益保护难题进一步凸显,本身相应的法律保护不健全,再加之如此庞大的消费者数量,更加大了政府的监管困境。用户权益方面比较严重的问题有信息押金风险,以及监管取证维权难这几方面。消费者使用过程出现的众多问题难以解决,不仅关系到共享平台的名誉,更影响了政府在公民心中的能力评估。

三、出路:从政府监管走向协同治理

政府承担着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与发展的责任,为共享经济产业创造一个有利的生存环境,政府有着义不容辞的重担,同时也少不了地方各级政府、共享企业和社会使用者的共同努力。只有与时俱进地发展、协同治理,建立创新性的监管体系,才能激发共享产业发展的活力。

1.加强政策法规的研究建议。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亟须监管部门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制度,并迅速制定能够适应我国共享经济产业发展现状的法律体系。首先,明确从事共享经济行业服务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从而促进共享产业和谐发展,减少从事共享行业劳动者的就职风险。其次,我国社会整体信用意识还处于较低层次的水平,因此要加快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信用征信体制,并与银行和企业合作,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此外,通过立法明确共享经济产业的市场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从源头抓起减少社会资源浪费的情况,要求准入市场的企业一定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减少行业出现过度竞争或恶性竞争的情况,以保障新业态经济的良性发展。最后,明确供需双方责任,避免法律灰色地带的存在带来的维权不便情况的出现。

2.发挥平台企业的自律功能。共享经济产业在发展过程中,有责任遵守政府所制定的相关政策,不仅要关注自身利益的需求,更应该担当起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不能以影响正常社会的秩序为代价来谋求一己私利。共享经济背景下的服务核心是服务接触阶段[7],因此,企业要加强对共享资源信息的对称性及参与者信息的真实性的审查,严格把控共享资源的质量水平,关注消费者使用情况的反馈。树立生存危机意识,不断完善企业的供应机制,改善平台的服务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显示需求偏好[8],以满足消费者的各种消费诉求。

3.构建共享经济的监督体系。共享经济产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监督。根据共享经济的特点,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监督体系。首先,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政府有责任与义务监管治理共享经济行业,缓解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資源浪费问题、诚信问题和企业间恶性竞争问题。其次,加强地区与部门间的联合监管。应明确消费者使用评价在共享产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树立协同监管观念,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当出现安全问题和权益问题时,能够实现快速联动,保证跨区域之间的联合协作,提升综合执法能力。最后,搭建社会监督平台。一方面,企业在加强自律的基础上,积极承担消费者安全保障责任,严格审核信息的对称性,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平台信用水平。另一方面,发挥媒体的社会监督职能,报道共享经济运行中的典范企业,及时调查和曝光共享经济中的违规与失信行为。此外,还要调动和鼓励广大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在生产与消费环节上,消费者一直处于被动地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提高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疏通各种监督渠道,让广大消费者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表达诉求,促进共享经济产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毫无疑问,共享经济顺应了时代的变化需求,它的发展是必然性的。面对这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只有建立起一套适配型的监管体制,才能使共享经济产业得以平稳运作。只有政府、企业、消费者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参与协同监管,共享经济才有可能显示出它特有的生命活力。

参考文献:

[1] 赵焕军,金晓宁.浅谈共享经济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外交流,2018共享经济监管,(7).

[2] 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EB/OL].中国社会科学网,2018-02-28.

[3]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4] 孙宇昊,张鸽.共享经济中的政府治理[J].中国发展,2017,(17):82.

[5] 徐新鹏,高福霞,张昕宇.共享经济的冷思考——以劳动保护为视角[J].理论导训,2016,(11):65.

[6] 乔洪武,张江城.共享经济:经济伦理的一种新常态[J].天津社会科学,2016,(9):95.

[7] 杨学成,涂科.共享经济背景下的动态价值共创研究——以出行平台为例[J].管理评论,2016,(12):266.

[8] 陈振明.公共服务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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