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东分红规定是怎么样的?
公司法对股东分红规定是怎么样的? 我们知道,公司里面的股东不想公司的职员一样是拿固定工 资的,而是根据自己的出资额,在最后,公司的纯利润按照 份额分红的,公司法对于分红有规定,在分配完税后利润提 取公积金以及补完亏损之后,根据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 红。 ▲一、公司法对股东分红规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 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共享股东分红好不好,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 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得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 综合性的权利”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 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对上述 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 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 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一般而言,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盈利, 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上述两方面的权利中, 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是为实现股东的财产权而 服务的,是行为权利(或称手段权利);而财产权则是目的权 利。 在公司法的实践过程中,股东往往可以将股东权利的一 部分,即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让渡或委托给他人实 施,诸如指派他人出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授权他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等。
但 是,股东将这一部分权利的让渡或委托实施并不构成股权的 实质性转让,而作为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分红权的转让 无疑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 股权中的股东分红权可否单独转让这一转让的法律效 力如何呢我们不妨先从另一种具有综合权利性质的所有权 说起。 关于所有权问题,我国《物权法》已经作了系统而全面 的规定。《物权法》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 该法在调整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同时,也调整相关的社会公共 利益。在权利的处置上,体现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在权利的 保护和管理上,一方面,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国家通过立法 规定;另一方面,国家通过物权登记而参与物权的管理,从 而体现国家意志。《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 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动产,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动产物权 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依 据权利人的意思表示,物权可以进行转让;同时,为保护和 管理物权,国家依法设立了登记等管理制度,对于特定的物 权,经依法进行登记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对所有权的界定是,所有权人对 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因此,与股权相同,所有权也是一种综合性权利, 其内容包含其它多项权利。根据《物权法》第四十条和一百 一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即将其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中的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与所有权分离,并可转移给他人。 从《物权法》的上述规定看,作为一种综合性权利共享股东分红好不好,所 有权可以在分离后予以转让。反过来理解,所有权之所以可 以分离转让,是因为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同样,《公司法》也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 法律,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统一。与《物权法》相同的是,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及登记也作出相应规定。《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股 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有 限责任公司除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外,还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 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 抗第三人。 与《物权法》不同的是,对同样作为综合权利的股权, 《公司法》并未作出可以分离并转让的相关规定。正是由于 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才会产生股权是否可以在分离后予以 转让,其转让是否合法有效等问题。 在一个有业务能力的,能够经常营利的公司来说,股东 占的份额越多,也就是股份越多,那么就可以获得更多分红, 我国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分配利润有明确的规定,分配应该 在公司的亏损补齐,以及法定公积金已经提取完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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