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币(DGC币)特大网络传销案 四名头目获刑
2015年初,(中文名:余渊模,已起诉)等韩国人创建了共享币平台,2015年12月10日共享币改名为DGC币。该平台无实际经营活动,以发行共享币(DGC币)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缴纳100美元至5000美元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每一会员下线分为两条线(即左区、右区或称为大区、小区),每条线可发展无限层级。
共享币(DGC币)交易平台设置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等三种奖项作为会员的动态收益,设置共享币(DGC币)币拆分作为静态收益特大传销案共享经济,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并按5%-10%的比例向团队长发放帕点费。
2015年10月,被告人汪鲁安加入DGC平台并组建红岩团队,其下线超过3层共有个会员账号;
2015年10月,被告人侯永杰加入DGC平台并组建鹰雁团队,其下线超过3层共有92051个会员账号;
2015年10月,被告人王铭加入DGC平台并组建和赢天下团队,其下线超过3层共有个会员账号;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姚德民下线超过3层共有个会员账号。
另查明,本案同案犯余某模(韩国人)、边某、周某林、朱某元等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相应刑罚。
原判认为,DGC交易平台以推销虚拟货币DGC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不同的入门费,并按照双轨制层级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上述各被告人的行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上述各被告人4年6个月到1年2个月不等是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0万元到30万元不等。赃款、在案查封、冻结的房产、保险产品、公司股权,依法处理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各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汪某安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认定王某、候某杰为从犯不当,但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判,本案仍可予维持。据此特大传销案共享经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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