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金观察】关于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爆发式增长,其跨界性及创新性也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挑战。如何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合理而有效的监管成为业界热议的话题,应完善征信法律体系,加快征信标准化建设,加强征信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以推动我国征信业在更广阔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
互联网征信主要是通过采集个人或企业在互联网交易或使用互联网各类服务过程中留下的信息数据,并结合线下渠道采集的信息数据,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用评估的活动。作为传统征信的有益补充,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将极大扩展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带来全新的服务理念和先进的信息处理方式,推动传统信用评分模式的转变,进而对完善我国征信体系乃至社会信用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互联网征信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征信活动日益频繁
一是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对用户在网上交易的行为数据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给阿里小贷或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再经过深度挖掘和评估,形成对客户的风险定价,并用于信贷审批决策。
二是以宜信、陆金所为代表的较大型的P2P网贷平台自建客户信用系统,并用于自身平台业务。
三是以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NFCS)、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为代表的同业信息数据库通过采集P2P平台借贷两端客户信息,向加入该数据库的P2P等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二)互联网征信平台初具规模
一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控股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截至日前,上海资信旗下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共接入P2P平台400家,日均查询量达到5000次。
二是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创建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于2013年3月正式上线。截至目前,MSP征信平台会员总数已经达到1317家,有信用交易信息记录的自然人信息主体数量突破380万人。
我国互联网征信存在的弊端
(一)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有待建立
一是当前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征信服务标准等缺乏,制约了互联网征信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信息采集、加工和应用的效率。同时,缺少相应的接口交换标准来打通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线上和线下之间的信息壁垒。
二是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问题尤为突出,互联网金融企业间的数据库由于涉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利益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大多不愿意共享。
(二)违法违规风险凸现
当前共享经济下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互联网征信活动存在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管理法规的法律风险。如,网络社交平台或电商平台等往往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和使用用户数据或提供给第三方征信机构;又如,互联网征信机构可能有意或无意地采集并使用了用户的敏感数据,甚至存在采集法律规定不能采集的信息数据的情况;再如,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建立“黑名单”和“不良信息数据库”,并忽视履行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的义务。
(三)信息安全风险突出
互联网征信对互联网以及技术的依赖度更高,面临的信息安全风险更加严峻。一是通过互联网采集、传输和提供网络征信服务,容易受到网络黑客和病毒的攻击,一旦出现信用信息被非法访问、截取和篡改,信息系统遭到不可逆的破坏性影响,将对个人隐私和客户权益保护构成重大威胁,而且网络风险的扩散性和破坏性更大。二是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将数据库防护网建设外包给其他技术公司,存在外包公司人员泄露信用信息的风险。三是商业化的个人征信机构才刚刚起步,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和风险防控的经验相对不足,应急管理能力亟待加强。
(四)监管压力和挑战较大
传统的征信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难以适应互联网征信业务的发展。一方面主要针对传统征信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手段和措施应用在互联网征信上的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现场监管重在机构,对于弱实体化的互联网征信,缺乏相应的着力点。非现场监管则以各公司定期报送的数据为基础,缺乏对海量互联网信息的连续跟踪,时效性差,同时数据收集、分析难度也非常大。另一方面互联网征信的监管不仅需要征信业务专业人才,还需要精通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五)失信惩戒力度不够
当前,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对失信者的惩戒措施和手段比较少,阿里巴巴可以通过电商内部通告或关停网店等方式来进行惩戒,网络金融平台则一般通过“黑名单”进行惩戒,这样的惩戒力度都比较弱。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绝大多数未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因此个人或企业的失信行为并不影响他们通过传统金融渠道融资或享受其他公共服务,这必然增加网络借贷者的投机风险和信用风险。
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征信业法律框架基本建立,但并不够完善,尚不能将整个征信活动过程纳入调整范畴。建议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信用信息共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至今未包括全部政府职能部门、保险业产生的信用信息,缺少法律依据是信息采集难的重要原因。二是数据安全与权益保护。《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征信机构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方面进行原则性规定,但不够详尽,建议借鉴英国、德国、韩国对数据保护单独立法的模式,完善我国信用信息安全、应用和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在信息开放与数据保护、消费者权益之间寻得平衡。三是互联网金融方面。互联网金融属于创新事务,应参照传统金融给予互联网金融及产生的金融信息以合法身份、配套相关法律制度,破除互联网金融在开展征信业务、信用信息应用和接受监管等方面的门槛。
(二)完善互联网征信监管
一是探索建立符合互联网征信特点的监管方式和手段,改进监管理念,由机构监管转向行为监管,逐步弱化对征信机构场地、办公环境的要求,代之以符合行为标准、完善行为要素等要求。二是加大征信监管人才引进力度,尤其是具有技术和经济金融复合型专业背景的人才,不断充实监管队伍,同时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方面加强对已有监管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监管者的专业能力。三是强化监管的技术支撑,重视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在征信监管中的应用,探索实施全流程监管。
(三)推进实名制建设共享经济下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纳入统一的央行征信管理体系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国内个人及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尚未健全,绝大多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尚未接入央行个人征信系统,要准确获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需额外付出较高成本。另外,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没有征信系统的约束,互联网金融更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违约的纠纷,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建议加强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行互联网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实名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实名制;同时,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央行征信管理体系,这不仅规范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更可用其平台上的交易数据来充实完善央行征信管理信息。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建立全国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平台,包括网络举报、电话投诉等多种直接对接手段,并配备专业、专职人员进行专门管理,确保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畅通。二是设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中心,为互联网参与者提供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和理财投资等咨询服务。开展互联网金融投资消费的教育活动,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太湖县支行课题组
组长:卢义良
成员:吴文新、李新茹、石志千、斯伟、李刚
责编:王玺,责审:王汉,美编: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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