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范畴及商业模式的研究现状分析
一、引言
近10年来,作为一种颠覆性的商业模式,共享经济因其提高了闲置资源的利用率而在国内外迅速发展。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一直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达到32828亿元,比上年增长11.6%,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之一。生产制造、交通出行、知识技能等领域在短短数年内涌现出一批代表性的平台型企业。据最新发布的《2020独角兽企业年度观察报告》显示,截至今年七月我国有独角兽企业285家发展共享经济模式需要注意的问题,美国有233家,我国高出美国52家。在我国285家独角兽企业中,共享经济属性的独角兽企业占比82.11%。毫无疑问,共享经济已称为独角兽企业的共有标签之一。
从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态势看,其在推动经济转型与功能转化方面成效显著。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业态,对共享经济的内涵、外延以及商业模式进行梳理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合理的运用这一新业态,使其为我国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支撑作用。
二、共享经济的定义
Botsman和Rogers于2010年著书《我的就是你的》(《What's mine is yours》)发展共享经济模式需要注意的问题,应该是共享经济领域内最早的出版物。作者将共享经济定义为“一种由分散的网络和市场组成的经济系统,通过满足需求和资产,绕过传统的中间商,来释放未充分利用的资产的价值。”这种共享经济的新特点,是参与者不仅可以帮助朋友,也可以帮助陌生人,而且这不仅是免费的,可能是需要付钱的(Sundararajan, 2016)。对共享经济概念的理解,也围绕这位研究者所述的免费和付钱两种情况,研究者们也产生了些许分歧。通过梳理,这些观点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严格即狭义的共享经济概念、宽泛即广义的共享经济概念。代表观点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狭义的共享经济,强调资源的闲置性,指个人通过共享平台共享闲置物品或资源而获取收益的经济活动;而广义的共享经济,指基于互联网技术,个人或组织间资源互享的商业模式。
从经济活动的四个要素来看,在主体方面,狭义概念的主体是个人,但随着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拓展,共享经济不再是C2C的“专利”,也可以是“B2B”的实践,或是二者之间的混合;在客体方面,一般认为是闲置的资源,而一些由企业提供的特殊资源被纳入到广义共享经济概念的客体中,如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途径方面,平台是实现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交互的通道;目标方面,共享经济的本质在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共享经济中的三类主体
1978年Felson和Spaeth首次提出与共享经济相关的概念——协同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该概念描述了一种新颖的消费模式:通过第三方平台,个人间进行物品的交换、交易等,其本质就是协作和分享。随着Airbnb、Uber等公司的出现,共享经济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与传统经济中的买卖双方所不同的是,共享经济涉及三类主体:买方、平台、卖方,在共享经济领域内更常被称作消费者、平台和资源提供者。
四、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
创造客户价值的业务框架称为商业模式。作为一个公司级别的概念模型,它定义了公司如何为消费者创造和提供价值,以及支出如何转化为利润(De Maeyer & Bonne, 2016)。因此,它反映了一个管理假设,即客户想要什么、如何实现以及企业如何组织才能最好地满足这些需求而获得报酬及利润(Teece, 2010)。
通常来说,流行的商业模式都由两类参与者组成:生产商品或服务的公司、顾客,顾客可以是其他类的公司(B2B)也可以是家庭(B2C)。
近年来共享经济的出现,对传统的商业模式提出了颠覆性的思路。在共享经济中,可以区分出三个组成部分,即平台、消费者和供应商。平台将消费者和供应商聚集在一起,并允许他们直接交互。因此,这种三方经营模式被称为双边市场,如图1所示。供应商是在市场中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消费者是有需求(购买、租用、交换、使用)的个体。
共享经济中的供应商和顾客是指具有同等地位的个人(Sundararajan, 2014)。传统的商业模式受到互补型和非传统商业模式的挑战,它们不再专注于拥有,而是专注于(暂时)使用(Demary, 2015)。
Dervojeda等人(2013)称其为“点对点市场中基于商业模式的可达性”,这种价值定位是在一个正确的时间、在合理的交易成本下,由一个拥有某种资产的消费者和一个对该资产有需求的消费者之间的匹配所组成。平台成功的关键,是建立一个临界数量的用户群,这通常被认为是一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要达到临界数量的消费者,就要求平台要有临界数量的供应商,但是要招募到足够的供应商,平台又需要有一个足够数量的消费者群体(Hagiu & Wright, 2015)。只有在双边市场中两边都拥有大量用户的前提下,平台多有着才能从平台动态和网络效益中获益,即更少的资本和运营成本、更高的相对于收入的估值和更快的增长(Piscicelli, Ludden, Cooper, 2018)。
当然,除了达到规模以外,商业模式的设计和执行也是成功的关键(Piscicelli, Ludden, Cooper, 2018)。但值得注意的是,许多(真正的)共享平台,通常是非营利平台,它们没有任何业务和盈利模式,因为平台上的共享、借贷和交换都是免费的。然而,营利与非营利之间的区别,在过去或是某一特定平台初期时可能是明确的,但在共享经济领域中却变得越来越模糊(Martin, Upham, & Budd, 2015)。一些平台或倡议以非营利性形式开始,但在某个特定的时刻,要么演变成营利性的形式,要么通过提供营利性的替代方案来扩大其业务。实际上,在日益多样化的共享业务中,商业模式日新月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Muñoz & Cohen, 2017)。
五、国际共识
2019年,ISO成立了有关共享经济的技术委员会TC324,并于同年10月批准了开展ISO42500《共享经济 原则和术语》国际标准项目的研制工作。截至目前,共有来自28个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消费者组织(CI)、欧洲工会联合会(ETUC)、欧洲标准化消费者之声(ANEC)等独立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讨论。在该标准的研制过程中,各国对共享经济的范畴存在分歧,分歧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共享经济范畴中如何界定共享标的物,二是平台是否可以成为双边市场中的交易方,即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是否包括B2C或C2B模式。该标准日前已进入到CD稿阶段,将在12月7至11日以视频形式召开的第四次全会上继续讨论相关内容。
六、下一步研究方向与思考
共享经济是扩大就业,增加大众经济收入的重要经济形式;另一方,从宏观角度,共享经济对经济剩余化解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作用,可以作为供给侧改革的有利抓手。与此同时,由于共享经济的进入门槛较低、市场竞争激烈,共享经济在提高社会福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规则模糊和监管真空、消费者的契约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以及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遭受侵害等隐患。因此面对这样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如何通过标准化促进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有效规避潜在风险,使之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将是我们下一步思考和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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