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山东司法厅等权威部门解读《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
鲁网3月25日讯(记者 韩黟瞳)公共数据资源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对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3月25日,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局长许伟、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吴向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葛志强、省大数据局副局长顾卫东,解读《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表示,近年来,我省积极谋划布局,数据开放数量和容量位居全国前列,数据开放已成为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开放领域需进一步拓展、制度保障需进一步完善等。为促进和规范我省公共数据开放活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山东省经济社会共享,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兄弟省市相关立法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提高我省公共数据开放的法治化水平。
同时,省大数据局成立工作专班,起草了《办法》初稿。经过多方调研《办法(草案)》于2022年1月17日经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月31日以第344号省政府令形式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办法》内容,齐延安表示:
《办法》共23条,内容如下:
关于公共数据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拓展了公共数据提供主体的范围,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均属于公共数据,内容更加全面,突出了山东特色。
关于公共数据开放的具体要求从公共数据如何开放的角度,对开放原则、开放方式、跟踪监测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关于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促进措施从社会公众如何获取和利用公共数据的角度山东省经济社会共享,明确了获取有条件开放数据的基本流程,同时规定了对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责任义务、权益保护和鼓励支持的相关要求。
关于公共数据安全保护 《办法》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对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加强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保护,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积极配合省大数据局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为助力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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