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停业了,剩余减肥款能收回来吗?
金羊网 记者董柳,通讯员刘娅
为实现收腹塑型的美好愿望,小容(化名)与广州某个体美容中心签订减肥协议,可瘦身的目的未实现,美容中心却停业了,已支付的减肥款能追回吗?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5月27日)通报了这宗案例。
2018年6月24日,小容为收腹部与某美容中心口头约定进行美容服务,服务费为4500元,服务内容包括“五行代谢减肥+经络疏通”“暖宫调理+卵巢保养”“经络疏通排毒”共享美容院减肥的原理,可做无限次直至达到收腹目的,双方对收腹部的目标无具体量化标准。
同年10月9日,某美容中心最后一次为小荣提供服务。
小容认为共享美容院减肥的原理,自己未实现预期收腹效果,双方约定半年的服务,现已进行了4个月,故某美容中心应退款1500元。
某美容中心及其经营者称:小容支付的4500元已消费完毕,不存在退款情况,如若退款愿意退还800元。小容未达到预期的减肥效果,是其未配合饮食所导致的,且其购买的仅是普通减肥项目,并非保瘦项目。
双方服务合同的期限多久,美容中心的服务是否已完成,成为本案庭审的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小容与美容中心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一、服务合同的期限应为六个月。美容中心作为服务提供者,对服务合同的内容、提供服务的标准等应更加具备专业知识,现中心无法明确服务合同的期限、包收腹部的量化结果,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曾约定解除服务合同时需按各项目单价扣减服务费用,故小容主张按六个月的服务期限作为服务内容完成的标准更加合理。
二、服务未完成,剩余服务价款酌定为1200元。美容中心已为小容提供4个月的服务,因中心需转让店铺未能提供剩余2个月的服务。因美容中心确认已无法继续在广州为小容提供服务,故法院认定双方间的服务合同解除,剩余服务期限对应的服务价款可酌情予以退还,酌定为1200元。同时,因美容中心为个体户,故其经营者理应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美容中心、经营者黄某共同向小容返还服务费1200元。
法官建议:若商家承诺服务效果,应要求在合同中约定量化标准
法官建议,签订美容服务合同时,如果商家承诺服务能达到何种效果,应要求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效果的量化标准,并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等进行明确约定,做到明明白白消费,开开心心减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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