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选】加强国际税收协调 共促数字经济发展
作为市场经济的新业态,平台经济借助新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组织、协调和配置资源,正在重构各个行业运行的生态体系,打破传统物流及货币支付的“渠道瓶颈”,形成交叉网络效应,加速生产与流通及消费的有效对接,促进社会化生产及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从世界范围看,平台经济和数字贸易的全球迅猛发展,激化了跨国平台企业与国家主权、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争夺税收套利空间的国际税收竞争加剧。美国金融大资本和数字大资本的联合垄断,通过数字贸易从欧洲国家获取了丰厚利润,使东道国“税基侵蚀”问题频发。数字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和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使平台经济全球化面临数字税规则新挑战。
学术界、实业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数字税”问题,迄今未形成统一认识。所谓“数字税”只是对数字经济领域所涉税收征管的称谓。借鉴已经征收数字服务税国家的经验,权且将数字服务税定义为:针对与本国有关的网络购物、搜索引擎、在线视频、社交媒体和即时通讯等服务收入的征税,简称“数字税”。
从马克思“生产的国际关系”视角审视,平台经济全球化不平衡发展引发的数字税挑战,给国家主权及国家利益带来新的冲突形式。高收入国家因而首当其冲,成为数字税争执的重点区域。拥有先进信息数字技术全球产业链和大型跨国网络平台企业的世界霸主美国,成为数字经济世界市场的中心。其他国家即使拥有相当人口规模的消费市场如中国,数字经济产业链的核心技术仍被“卡脖子”,缺乏自主创新能力。
数字税已成为中心地区国家之间新一轮利益冲突的焦点之一,严重波及发展中国家利益。跨国平台企业利用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实施税收筹划策略,人为造成应税利润“消失”,或将利润转移至缺乏实质经营活动的低税负国家(地区),逃避企业所得税。与传统贸易不同,数字贸易高度依赖快速流动的数据和信息等无形资产,供应商一般不需要在东道国设立固定营业场所,交易和税源难以追溯。通过跨国平台交易及移动支付等数字化贸易方式,数字经济寡头可以规避传统的贸易关税和营业地增值税及所得税。
鉴于市场经济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负担原则,数字税问题对国际社会的健康发展利害攸关。2012年6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通过国际合作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就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问题,委托OECD推进国际税改项目研究。2013年6月,OECD发布《BEPS行动计划》,并于当年9月在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得到与会各国领导人背书。该行动计划针对现行规则或法规中的薄弱环节,就国际规则和各国国内立法的调整提出建议,以便协调全面应对数字税新挑战。计划及后续工作陆续给出了解决提案:如有关增值税部分,修改有关规则进行应对;有关所得税部分,OECD提出“双支柱”方案,将一部分征税权授予市场国,称为“新征税权”。解决提案没有新设“数字税”税种。关于欧盟内部以及法国、英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提出并准备实施的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 Tax),各界对其应归属间接税还是直接税存在很大争议。欧盟对于数字税的解释为,数字税既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也可以作为一种单独税种征收,而美国“301调查”将数字税视为直接税(所得税)。
政府对数字经济自由贸易的规制,引发了主权国家对国际税收的竞争。法国是最先开征数字税的国家之一。2019年3月,借鉴欧盟数字税提案,法国要求对大型跨国数字平台企业征收数字税,2019年5月和7月,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分别批准数字税相关法案,规定该法案追溯至2019年1月1日生效。法案对数字界面服务和特定广告服务两大类应税服务征税,应税收入是经判断属于“在法国”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收入,税率为3%;还要满足营业收入的阈值门槛要求,应税企业提供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实体企业,财政年度的全球总收入超过7.5亿欧元,同时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中取得的“法国数字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按照相关条件,有27家数字公司符合法国数字服务税要求,其中17家为美国公司,约占2/3。此后受美国向法国征收报复性关税威胁,法国暂停征收数字税。但法国后又决定从2020年12月起重启数字税征收计划,欧盟也正在加紧制定数字税征收法案。征收数字税是法国等欧盟国家依据国家利益,调整对外税收和贸易政策,积极参与数字经济领域全球财富分配的国家行为。
法国等国出台数字服务税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1)作为临时性措施解决税负不均等问题。法国征收数字税出于财政平等目的,为税负分摊所要求。(2)通过数字税提升本国数字企业竞争力,并获得财政收入。法国作为数字服务贸易的主要输入国,征收数字税可发挥赋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为国内数字企业提供一定的生存发展空间。据估算,2019年征收数字税可为法国提供4亿欧元的税收收入,2020年曾预计可获得6.5亿欧元的税收收入。(3)掌握和主导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话语权和制定权。法国等在欧盟支持下征收数字服务税,这项单边的临时税收措施是与美国谈判的工具,期待获取更多经贸利益。
泰国、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墨西哥、尼日利亚等国也在研究出台数字税,应对数字经济新挑战。
从各国征税制度和实践看,数字税涉及消费税、所得税和(劳务)服务税等税目。消费税征收有目的地征收或税收来源地征收两大基准,但提供数字服务的美国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没有法定的经营场所,难以确定数字税征收的目的地。征收所得税需企业具有固定场所,但跨国数字企业生产营销的网络性、虚拟性、高度流动性和跨时空性,使东道国税收部门难以确定税基。服务税就数字平台公司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服务的流量和服务内容征税,解决了营业场所不固定和税基不确定的问题,但因在产业链平台中垄断造成的价格扭曲,存在税收转嫁问题。
总的来看,消费税和服务税属于间接税,所得税属于直接税,三者的税负主体、征收方式等不同,但都是各国在推行数字税时采用的特定形式。数字税打破了已有国家之间税收利益的传统平衡,各国为获得更多国际税收利益正在展开激烈争斗。数字税实践和国际税收规则重构,将影响平台经济组织的国际竞争关系,形成利益分配新格局。数字税可能引发针对平台经济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法国等欧盟国家向谷歌等全球巨型数字平台开征数字税,美国启动针对数字税的“301调查”进行报复。2021年1月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对数字税的“301条款”调查结果,认定法国、印度、意大利及土耳其对美国科技巨头征收数字税属于“歧视行为”。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数字税博弈,正加剧全球范围贸易摩擦。
“数字税之争”的表层矛盾是基于国际税收规则及其公平性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争议,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正受“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莫大困扰。在国际税收的实体组织属地征收基准下,谷歌、微软、苹果等跨国数字公司,将注册地设在加勒比等低税率国家和地区,总部的管理及研发等核心功能留驻美国,把很多运营功能迁到海外低成本地区,如在爱尔兰等欧洲低税率国家设立分公司,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巨额销售收入,则来自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欧盟发达国家。美国数字巨头的国际避税行为,严重损害了欧洲国家税收主权的经济利益。
发达国家政府间“数字税之争”的背后,是国际垄断资本与他国民族资本之间的利益博弈。跨国平台经济凭借显著的头部效应,通过与跨国金融资本在资本市场的聚合,迅速完成资本的集聚和集中,形成GAFA等巨型跨国数字公司。谷歌占有90%的互联网国际市场,脸书占据全球2/3的社交媒体市场,亚马逊在全球在线零售平台中占有近40%的份额。跨国数字企业主导世界市场,收割超额利润,却缴税颇低。跨国数字企业在欧盟的平均税率仅为9.5%,而欧盟传统行业平均税率为23.2%。对于坚持戴高乐主义的法国,保护本国民族资本发展,获得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必须制定和实施数字税法案。法美之间国际经贸利益的不平衡发展,激化了法国民族资本与美国国际垄断资本之间的矛盾。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数字税之争”乃资本积累国际化矛盾的新表现。数字经济发展的极端不均衡,使穷国和富国的数字鸿沟不断扩大。发达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政府和垄断资本集团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利益分配冲突日趋激烈。这些矛盾现都指向政府公共产品服务供给的财政税收再分配问题。
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及其触发的世界经济战后最严峻的大衰退,使得“数字税之争”雪上加霜,加剧了各大经济体对数字经济国际套税空间的争夺。
中国的阿里巴巴等数字企业是法国等国家数字服务税征收的对象。越来越多走出国门的中国数字企业,都将面临数字税新挑战。数字经济领域国际税收规则的重构,将影响中国的国际税收利益。在国际数字经济竞争格局中,中美两国的数字企业占大多数,美国拥有全球数字经济产业链的绝对技术优势,中国具有市场规模相对优势。华盛顿政府不断打压华为、字节跳动、中芯国际等中国数字公司,遏制靠国内超大市场成长起来的中国数字企业走向世界,以维护美国数字巨头的全球“数字霸权”。
在新发展格局下,需要重点关注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对中国平台企业国际化面临的数字税新挑战。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一贯倡导“合作共赢”“共建共享共治”理念,努力推动世界各国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国在大力支持和发展平台经济的同时,需要加强国际税收协调、培育平台经济新竞争优势,弘扬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对冲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全球化新形式带来的负面影响。
要加快数字领域国际合作共享经济下的征税问题,加强国际税收协调,积极融入国际税收治理体系,为我国数字企业国际化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拓展良好的国际税制环境。应加快研究数字经济领域税收问题,探索构建中国特色数字经济领域税收征管体系。按照公平性原则改革现行税制,形成传统企业与数字企业统一的增值税,重点解决数字平台企业跨境转移利润和逃税等问题。应依托G20在BEPS包容性框架下,推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和协调,保障我国数字企业在海外的经济利益,获取协商数字税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受G20委托,当前数字税的国际规则制定主要由OECD国家主导共享经济下的征税问题,包容性框架下有137国参与,中国应审时度势,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税收解决方案的谈判。
(作者单位:周文,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韩文龙,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原题《平台经济发展再审视:垄断与数字税新挑战》。《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网张征/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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