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卡丢失,美容院能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案情】
张某于2018年7月在某美容院办理了价值5888元美容卡一张,美容院为张某提供一年即48次的面部保养服务,每次相应服务均从卡中予以扣除。2018年12月张某不慎将卡遗失,隧到美容院告知卡不慎丢失,希望美容院补办一张,美容院却坚称卡丢失不能继续享有服务。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美容卡不等同于银行卡,美容卡持有者即是对自身享有某种服务的确认,同时又类似银行卡以“余额”来确定持有人还应享有的某种利益,丢失后服务合同理所当然解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美容卡实为消费卡,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卡内余额所有权仍属消费者,所以美容院的说法毫无法律依据,美容卡丢失既不能导致合同终止亦不能导致合同解除。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合同终止也就是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法定的合同终止的主要情形是合同解除、债务抵销、提存。
其次,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本案显然不属于合意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定的解除事由共享美容院合作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张某作为消费者共享美容院合作合同,自购买美容卡之后即与美容院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张某有权到店里享受服务,如果只因为把卡丢失即不能享受服务显然不合理,且双方并没有正式合同约定如果卡丢失不予补办,因此美容院无权终止该服务。本案张某将卡遗失并不属于法律中所规定的法定的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情形。因此张某可以继续享有美容服务,美容院如拒不履行需退还张某相应的差额。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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