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享民宿地方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碎片化假期的增多和休闲旅游观念的普及,直接带动国内旅游市场和境外旅游市场的双重火爆。旅游市场的火热也带动了周边行业的发展,住宿作为旅游六大要素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住宿行业发展的状况直接影响旅游市场的好坏。
21世纪是共享经济的时代,近几年共享经济迅速的发展,开始向各行各业延伸。如共享单车、网约车、共享充电宝等共享经济产品不断涌现,并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各类共享住宿产品开始出现,其中共享民宿的发展最为耀眼。
一、我国共享民宿的发展现状
共享民宿的出现很好地弥补了传统住宿业的不足,缓解了不断增加的旅客压力。同时具有个性化、客制化等特征的共享民宿可以更好地满足时下所流行的自由行,但是精品游群体的需要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2015年底,一名来杭州出差的温州旅客通过Airbnb订房,在入住后发现行李里的贵重物品不翼而飞,损失将近六万余元。
不仅房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房东的利益也同样无法得到保障。2016年11月,新浪微博上的一篇长文引发全网热议。一位Airbnb房东曝光了一名上戏学生在租借房间进行毕业作品创作时将房间破坏得一片狼藉的情况,造成家具损坏、墙体污损等问题,事后该房东却无法与这名学生取得联系。
此外还有住客在房间内的烟雾器中发现偷拍设备、女性住客在住宿过程中遭遇性骚扰、住客影响小区居民日常生活等问题。这些问题一时将共享民宿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从共享民宿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来看,市场失灵的状况在共享民宿市场中依然很严峻。
纠正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发挥政府的作用。即政府对其进行必要有效的监管,为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已经着手对其进行相应的政府监管。但从现有监管实施的效果来看,现有的监管体系和措施的成效并不显著。
共享民宿最早是在2010年进入我国,因而2010年也被称为我国共享民宿的元年。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共享民宿市场也逐渐走向成熟。截止至2019年末我国共享民宿市场规模大概在225亿元,同比上年增长了36.4%,其中共享民宿参与者人数高达2亿人,同比增长53.8%,其中服务提供者约618万人。
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保障用户安全,国内共享民宿平台积极建设安全保障体系,囊括用户认证、商户审核、房源鉴定、评价反馈等环节。房东在共享民宿平台发布房源信息需要经过三道核验程序:首先,房东需要用本人实名制手机号码注册平台账号;其次,需要核验房东本人的银行账号,确保人证一致;
最后,平台将房东身份信息与国家二代身份证验证系统进行比对,核实房东身份。针对消费者,共享民宿平台推出相应的身份查验程序。消费者需要提供个人手机号进行账号注册,绑定本人银行卡,并在入住时出示个人证件,以此来确保交易双方的安全。
二、共享民宿市场失灵的表现
第一,共享民宿经营处于灰色地带。虽然国家在大方向上对共享民宿的发展持有积极的态度,并出台相应的文件用以指导共享民宿的发展。但在操作层面上却没有提出具体的指导,而是将监管职权下放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来开展相应的监管活动。
在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下,凡是提供住宿服务的市场行为都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备案登记。留宿人信息要实时上传,并核验留宿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没进行上报,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共享民宿要办理旅馆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前需要通过治安、消防、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审核。
就消防验收来说,由普通民房改造而开办的共享民宿无论是从房屋构架、建筑材质、电路铺设和消防通道设置等多个方面与一般的宾馆和酒店来比,是不符合旅馆业消防安全需求的。难以获得消防安全资质导致经营者也无法获得特种行业许可。这就导致了部分共享民宿经营者只能转入地下经营,处于合法与非法经营的灰色地带。
共享民宿平台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安全做出了许多努力。如购买商业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利用多种方式查验用户身份信息,但还是缺少公安机关提供的身份验证信息和征信部门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等数据支持。
第二,用户权益保障难。2016年,有网友通过共享民宿平台预订了青岛一间民宿,在入住后发现房间路由器内藏有微型偷拍设备。不仅消费者的权益难以保证,经营者的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成都的一位房东由于双方就退款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房客为了发泄个人情绪破坏了屋内许多的设施设备,并且在入住期间严重浪费水电、洗漱用品。
第三,劳资关系模糊。在共享民宿领域,房东与共享民宿平台之间没有明确的雇佣关系,二者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房东可以自由选择经营时间长短,自由进出共享民宿平台,这样灵活的就业形式,使得共享民宿平台企业无法为房东提供传统意义上的劳动保障。
传统意义上的劳动保障是建立在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之上,而共享民宿经营者与共享民宿平台之间大多数是一种自我雇佣关系。与传统法定劳动关系不同,而且还存在多平台同时就业的现象,难以满足现行劳动保障体系的参保要求同时,涉及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如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等问题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共享民宿地方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首先,民宿监管主体职能履行不到位。在共享民宿监管中,地方政府作为监管主体,地方政府监管职能履行的情况对于共享民宿市场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共享经济对消费者,但地方政府在实际职能履行过程中并没有严格完成监管职能的要求。
地方政府监管介入难度大。在共享民宿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从搜索房源信息到确定预订意向、支付订单以及入住后的住宿评价等都是在共享民宿交易平台内完成。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无法获取一手监管信息,因而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管信息方面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共享民宿平台企业在监管信息方面拥有着绝对的话语权。
地方政府执法的选择性。在现实中,作为主政一方的地方政府需要对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治理。在地方政府注意力有限和“地方政府锦标赛”政绩观的影响下,地方政府更偏向于周期短、见效快的经济建设,而对周期长、收效慢的环境保护关注不够,对环境保护工作执法不严,导致生态环境恶化。
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执法效果不佳。从近来关于共享民宿的负面报道来看,其中大多数都是与共享民宿内发生的偷拍事件有关,而且这类事件青岛、杭州等多个城市都有发生。这类事件并没有随着相关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而得到有效的制止。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执法效果不理想可以从屡禁不止的偷拍事件中反映出来。
其次,共享民宿监管对象的实际范围有限。从地方政府监管实践来看,目前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焦点主要聚集在共享民宿经营者身上,通过设置准入许可、日常巡视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规范共享民宿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但是监管却很少触及到对共享民宿平台企业以及共享民宿消费者。
另外,现有共享民宿监管内容与市场实际不契合。一是共享民宿准入监管环节虚设。准入监管应该将共享民宿所有参与主体和事物纳入准入监管范围中,既包括共享民宿消费者、共享民宿经营者、共享民宿平台企业也包括共享民宿房源。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都需对其进行准入监管。
但从各地的监管实践来看,目前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共享民宿的房源规模、建筑结构、消防安全以及卫生设施等方面设置准入限制条件。在现实执行过程中,这些仅有的准入监管也没有落实到位,共享民宿经营者在申请入驻共享民宿平台时仅需提供房屋产权证等少量证明文件,即可在共享民宿平台APP上注册账号,完成实名认证后便可对外营业。
二是共享民宿淘汰退出机制不健全。重审批、轻监管是我国传统监管模式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共享经济对消费者,这也导致了监管部门在监管实践中无法形成完整的监管闭环,让已经通过前期准入的经营者在后续经营活动中处于一种几乎没有监管的状态。甚至还有少部分本应淘汰的经营主体还继续在市场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利于保持良好的新陈代谢的市场环境。
小结
成熟的法治社会是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与其社会的法治程度呈正比关系。法律法规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前置条件,还是地方政府监管活动开展的重要依据,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等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确保地方政府市场监管职能有效履行。
共享民宿、共享出行等共享经济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冲击了传统行业,在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同时还引发了新的消费纠纷、恶意竞争等社会经济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因为现有法律法规不适用于新业态,才出现执法效果不佳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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