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服务平台在共享经济中的角色定位
前几天,学生给我发来了一份文件,是《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学生和我聊了一会儿,提到了目前这类综合服务平台的定位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个新问题,也是一个好问题。预算和学生一起讨论了一下,发上来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请大家对此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谢谢啦!
一直以来,共享经济一直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最初人们感触最深的就是满大街的共享单车,之后发展出更多共享经济的形式。在共享经济中,供需双方、撮合中介、服务平台等均被视为共享经济的参与者。社会上经常会把其中的某一个或者几个参与者笼统的称为平台经济从业者,但其中每个环节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义务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一、共享经济的参与者
在共享经济中,一般存在以下几类参与者:
1.服务者——服务的提供者,独立的行为能力人,一般以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单位承揽业务,承担对于所提供的服务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自担,盈亏自理。如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带货主播、专业才能人员等。
2.需求方——服务的需求方,需要通过相对灵活高效的方式解决自身或本企业的各种技术需求或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推广、营销、消费(包括娱乐)等直接或间接的需求。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广告主、观众、买家等。
3.撮合中介——服务的对接者,通过线上或线下手段和媒介,获取和发布各类需求,同时整合能够满足相对应需求的技能提供者,打破信息不对称,实现供需双方的对接。如抖音(短视频和直播平台)、知识付费(知乎)、教育培训(在线教育)、专业服务(滴滴司机)、兼职服务(58同城)等。
4.综合服务平台——商务辅助代理人,为共享经济的各方提供合规服务,通过居间、分包、合作等方式,将虚拟的交易信息流共享经济支付平台,落实为有形的经济关系,为服务提供者代理各项合规动作,包括但不限于纳税、开票、经纪等事务,参与交易,协助需求方和撮合中介与提供服务的个人形成稳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和法律关系。
5.支付渠道——资金结算通道,为共享经济各方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提供商,通过金融系统或者类金融系统来完成整体的经济利益的流转。除了常见的银行通道外共享经济支付平台,还有各类第三方支付渠道。
虽然对于共享经济的业态各不相同,但是无论模式如何变化,环节如何服务,大致上都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将相关各方划入到对应的职能中。
二、从社会分工看综合服务平台的权利义务
今年3月1日,首部规范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在天津实施。《办法》由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共同制定,是我国首部对共享经济服务平台的主体责任进行明确的《办法》。
《办法》明确了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的定义、服务内容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也同时明确了综合服务平台所提供的服务是服务于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这一角色定位。同时,对于综合服务的定义也进行了具体说明,即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是指服务平台依法为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提供的身份核验、业务分包、收入发放、智能报税、保险申报等服务。服务平台负责核验个人用户相关信息,为个人用户提供实名认证、签约管理和签约信息查询、收入发放、收入明细查询等服务。
以前对于综合服务平台的商业实质到底是什么,各方的认定标准模糊。作为主要收入分发主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方,要么被要求需要有共享经济服务企业的撮合职能、要么就是要和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捆绑,变为“业务提供者”,甚至两者职能兼而有之。而这显然过分加重了作为综合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也超出了其管控范围。
天津市《办法》的出台有效的解答了这一问题。即根据社会化分工的趋势,综合服务平台是服务于上游企业和下游个人的商务服务供应商。其主要的职责是协助和规范上下游供需双方的交易,提供信息识别、协助纳税、收入分发等一系列商业综合服务。这就明确了综合服务平台的权利义务界限和范围,给综合服务平台规范行为、确认法律责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办法》对综合服务平台的规范,也体现了现代化经济环境中,对于社会化分工的认可。在社会分工愈发精细化的趋势下,收入分发合规工作作为一个单独的业务环节需要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环节。综合服务平台通过自己的专业化、系统化的集成能力,实际上提供的是一种综合商业服务,而这也是共享经济能够迅速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没有综合服务平台提供高效合规的商业服务,上下游的企业不可能高效合规的完成大量且零散的收入分发工作。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其“承上启下”的工作,帮助个人实现高效完税的同时,也承接了上游共享经济平台企业需求,效率兼顾公平的实现了共享经济的业务链条的完整。且在明确了其服务内容和服务边界的情况下,也避免了综合服务平台承担远超出其管控能力范围的义务。
三、综合服务平台的涉税业务
在增值税管理中,增值税价值链条是上下游交易主体之间重要的业务流体现。在共享经济中,由于上游共享经济企业与下游承接业务个人之间在合规性上巨大的需求差异,使得中间必须插入一个必要的环节来完成上下游的税务链条的衔接。同时由于共享经济高频、分散的支付特点,中间支付节点的服务商必须能够完成一系列批量高效的合规动作,而这正是综合服务平台出现的必要性。
一方面,作为个人劳动者的“代理人”,协助个人完成一系列工商登记、合规申报、签约管理等事务性工作,通过委托代征、批量注册等方式实现对于个人的合规代理;
另一方面,作为形式上承接上游共享企业业务的主体,主动收集上游企业的交易信息,查验比对付款信息,根据上下游的收入分发动作,开具发票,缴纳税款,从而实现整个增值税链条的闭环。
四、从发展的视角看待共享经济的商业合规
共享经济在疫情下的大发展,充分证明了市场对于新经济模式的认可和巨大需求。无论是从解决就业还是经济复苏,共享经济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作为共享经济重要参与者的综合服务平台,一直以来在角色定位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作为主要收入分发主体,平台承担了整个共享经济中重要的合规申报的工作,但是却一直无法得到正名;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对平台的要求越来越多,而有些“要求”与平台所处的商业位置有很多都不匹配。如税务机关要求平台能够掌握上游企业的核心业务算法,又要求平台企业能够了解每一个共享交易的细节。这些要求的出发点,或许也有其合理性或者监管的特定目的,但如果要求超出了综合服务的业务范围,这不仅会增加平台运营的压力和成本,也可能使平台的独立性受到质疑。
我们认为,共享经济中各参与方作为独立的商业主体,应该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主体责任,对各自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划分,不应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超出自己实际服务范围的要求和义务。上游共享经济企业应该能够证明交易的真实合法,充分收集撮合交易的充分信息;中间平台作为承接业务的形式主体和实际分发收入的结算主体,应该能够识别支付风险,履行纳税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下游个人劳动者,应该严格遵守共享经济交易规范,通过劳动和专业技能获取合理报酬。监管部门则应该做好流程管控的制度设计,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准确定位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并出台相应的监管举措。
历史证明,事物的发展是盘旋向上的,共享经济的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作为一个时代发展的产物,共享经济承载了我们对于经济发展的希望,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共享经济的发展需要企业、个人和监管机构的多方支持和努力,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发展的眼光,让共享经济从幼稚走向成熟,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加强监督执法,让合规优秀的共享经济从业者在新经济的发展中获得成功,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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