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刚刚,10部门发布共享单车新规!呼市人,以后再也不能“任性”骑了
暑假了,
小编要提醒父母们注意
孩子暑假交通安全问题
而就在刚刚,
10部门联合出台共享单车新规!
以后再也不能“任性”骑~
交通部等10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
①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
②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③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④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⑤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⑥企业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
……
信息量很大!密切关系你我!快往下看~
8月2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此前共享单车与经济改造,交通运输部曾于5月22日该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科学确定共享单车定位
《指导意见》肯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发展对方便群众短距离出行、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的积极作用,提出要按照“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指导意见》从实施鼓励发展政策、规范运营服务行为、保障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具体措施。
科学确定共享单车定位
《指导意见》指出,要科学确定共享单车发展定位,实施鼓励发展政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
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
规范自行车停放及管理
《指导意见》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等。要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规范自行车停放及管理。
▲2017年2月17日,广州天河科韵中路,上千辆共享单车将整条人行道变成临时仓库。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莫伟浓 实习生 邓淑娟 摄
针对车辆投放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引导有序投放车辆,根据城市特点、发展实际等因素研究建立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
为提升共享单车服务水平,《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公开通报存在问题,引导安全文明用车,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
划线!禁止向未满12岁儿童提供服务
为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2017年3月8日,广州市荔湾街头,小学生在骑共享单车。广州日报全媒体实习生 张帆 记者 邱伟荣 摄
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公开通报存在问题,引导安全文明用车,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
方向!鼓励免押金
鼓励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
针对用户资金及信息安全等问题,《指导意见》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已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要在注册地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完善退还制度,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
企业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各项措施,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
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指导意见》对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界定,要求各地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共享单车与经济改造,指导和监督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新闻加点料
70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怎么管?
广州发布指导意见,等你提建议!
6月20日,广州市交委发布了“广州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现状调查”和《关于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7月9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与国家顶层设计精神一致,广州也要求用户“实名制”,鼓励平台“免押金”和“买保险”,还具体规定了禁止用户私锁私占丢弃车辆、禁止企业重投放轻维护等条款。
热点条款一:“实名制”建立个人用车信用档案
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平台企业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须年满12周岁,企业不得为未满12周岁市民提供车辆租赁服务。
平台企业须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服务协议,明确车辆使用、停放等方面的准则和要求,建立个人用车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和文明用车奖励机制,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用车习惯;用户应当事先了解用户服务协议约定、收费标准等内容,了解车辆租还操作流程,并准确提供本人注册信息。
热点条款二:“私锁私占 丢弃车辆”用户行为被禁止
在租赁、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用户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服务协议的约定,禁止私自占用、蓄意破坏或丢弃车辆,自觉文明骑行并按规定在允许的地方规范停放。
热点条款三:“重投放 轻维护”企业行为被禁止
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到广州后就不管的企业做法,被明确禁止了。征求意见稿要求,平台企业建立健全投放车辆的网格化巡查运维服务制度,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运营区域面积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和专业管理服务团队,并在非公共区域自行设置车辆中转、维保场地,提高现场处理响应速度,做好现场巡查、停放秩序和运营调度管理,以及车辆日常维保、故障检修、车身清洁等运维服务,及时清理乱停放车辆和回收、淘汰残旧、破损等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确保车况安全整洁、停放秩序良好;
同时要求平台企业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对车辆设备和服务管理进行技术创新,主动组织开展运营数据分析研判;及时升级更新APP,提醒用户安全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车辆;不断完善APP引导功能,推广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措施,并与经济手段、奖励机制等相结合,督促用户在安全、适宜区域骑行,按规定规范停放车辆。
平台企业须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本市注册用户数、车辆投放规模与区域分布情况、使用频率、中转维保场地等信息,并按照政府服务监管和行业监测要求,将运营网格划分、车辆标识、投放时间、定位分布信息、运营状态、运维人员信息及在岗状态、用户信用评价等数据按要求直接接入政府指定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同时与投放区域所在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车辆投放的事前通报机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车辆投放区域以及规模应当与区域内的设施承载能力,以及企业配套线上、线下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并及时动态调整。
热点条款四:鼓励平台“免押金”和“后付费”
征求意见稿要求平台企业应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首先,明确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行免押金和后付费服务;
其次,需向用户收取押金的,应当公示押金数额及退还流程、退还时间,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金融机构设立押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管,确保押金安全并按照约定及时退还押金;
此外,约定收取用户预付充值金的,应当公示预付充值金的使用及余额处理方式。
热点条款五:鼓励平台为用户买事故保险
征求意见稿要求平台企业,建立健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的安全保障机制,明确涉车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机制、流程以及标准等,鼓励为用户购买一定赔偿额度的事故保险;
热点条款六: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反馈处理
平台须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示用车指引、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等客户服务机制,公布投诉服务电话,及时受理用户及市民各类投诉、建议、报障或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热点条款七:保护用户隐私不能另作它用
平台企业应该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完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用户信息登记、日志使用记录等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防护,加强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平台企业采集的用户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平台企业应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联网接口,自觉接受和配合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热点条款八:车辆须无“驱动器”有“智能锁”
在广州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须是经营企业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投放车辆并提供租赁服务的无固定锁桩自行车系统。
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可靠,无动力驱动装置、接口和违规广告设置,有明确的维护和使用寿命时限,加装带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可实现对车辆的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鼓励推广车辆带有卫星定位功能和使用国产导航定位系统。
热点条款九:平台终止服务前30天须向社会公告
平台企业在广州市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业务前,应当依法在本市办理相应商事登记,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并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自觉接受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按照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平台系统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平台企业需要终止在本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以正式函件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社会公告,并及时退还用户押金、预付充值金余额等用户资金,完成已投放车辆的回收,以及妥善安置相关工作人员。
企业间实施收购、兼并或者重组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公共利益、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企业不具备服务能力、不履行运营管理主体责任的,经提醒不予整改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
热点条款十:各部门分工明确不能推诿
除了对企业、市民相关行为做出要求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政府的权责义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指导各区政府在道路范围内规范设置自行车停放设施;
市国土规划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全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划,对全市具备条件的道路,组织开展自行车道的建设改造或完善提升;
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秩序、影响市容环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清理的执法;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盗窃、恶意损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做好企业网络信息安全的指导、监管;负责自行车通行交通管理,对公路范围内自行车停放秩序进行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企业商事登记注册和依法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消费维权的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保护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
市商务委会同市金融局:负责研究制订企业收取用户押金和预付充值金的安全监管措施;
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结合属地实际,组织区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自行车道、自行车停放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以及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运维、转运等现场秩序的具体监管;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倡导安全、文明、绿色骑行,引导市民规范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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