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勇委员:互联网思维+监管 赋能共享经济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在共享经济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伴随技术进步和模式创新,共享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共享经济共享仪器,但是当前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现有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新业态发展需要。随着共享经济逐步渗透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监管滞后问题凸显。二是数据流通共享仍存障碍。各领域、各行业信息孤岛现象依然存在,数据作为共享经济的核心资源若无法有效流通,产品和服务就难以实现价值。三是共享经济技术基础薄弱。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在共享经济中的应用不足,导致产品服务体验差,信息安全缺乏保障。共享经济企业多为初创企业,科技创新资源集聚能力总体薄弱,而我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科学数据等创新资源主要集中在高校、科研院所等,对企业的开放共享力度不足。因此,需要坚持包容审慎的发展思路,完善共享经济的相关政策法规建设;需要构建互联网监管思维,进一步规范共享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需要建立大数据共享平台,完善数据流通的共享机制;还需要强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从而赋能共享经济发展。
按照分类施策的原则,对发展较为成熟的共享经济领域加强监管,界定从业资质和准入门槛共享经济共享仪器,明确参与主体权利义务,同时制定服务质量及安全标准,规范交易行为,对已经暴露出的问题,要及时依法从严管理。针对发展初期的共享经济领域要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加强现有政策制度的适用性研究,对不适合新形势的政策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也要跟进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引导改进。
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一方面充分利用国家现有平台资源,依法依规接入相关领域平台企业数据,开展大数据监管。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密切关注共享经济发展的最新动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另一方面通过企业公示、年报等途径,使共享平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第三方组织机构的力量,及时发现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政府监管、企业治理、行业自律、大众监督等多方协同治理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此外充分发挥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作用,支持制定实施行业规范与自律公约,促进共享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建立。
整合数据开放共享,从而助力初创企业研发创新。一方面建立国家级大数据流通共享平台,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促进大数据在可控的基础上自由流通,同时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继续推进重点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加强数据开放标准体系建设,统一行业数据的开放格式标准,提高数据质量及可用性,重视开放数据的机器可读性、互操作性,降低企业数据查询成本。另一方面完善数据共享激励机制,在明确数据开放责任主体和开放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各行各业规范有序开放数据,逐步实现数据的跨地区、跨行业高效共享。
通过应用新技术为共享经济发展赋能,一方面夯实共享经济发展网络基础,加大农村网络建设力度,推进5G网络规模化商用,不断提高网络覆盖范围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完善大数据平台等新技术应用基础设施。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共享经济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同时引导共享经济企业加快提升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技术能力,不断优化安全防护技术,切实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推动科研资源开放共享,强化研发创新。一方面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指导下,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机构等科研设施与仪器在线服务平台,统一数据格式和标准,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初创企业研发成本。另一方面搭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支持中央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联盟等各类创新协作平台,将既有的人才、科研设施与仪器、技术资源等通过共享模式,最大化发挥优势资源集聚效应,最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作者张云勇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联通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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