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购物车”须防个人隐私“被分享”
“双11”日渐临近,各大电商平台吸引流量花样迭出。有平台推出一键分享购物车功能,用户可向好友转发分享自己的购物车商品,包括分享一些与平台合作的明星的购物车。数据显示,该功能上线后,仅3天时间内,就有超过1000万人分享了自己的购物车。粉丝自然不愿错过与明星相遇的机会,纷纷上平台搜索明星的姓名,竞相围观、分享明星的购物车。
某种意义上说,电商经济也是“分享经济”,消费者通过社交平台或社交工具,有意无意地向亲朋、熟人转发自己的购物清单,分享自己的购物体验,对促进商品销售具有很大的作用。基于此,电商平台推出一键分享购物车功能,为用户向好友分享自己的购物车商品、围观并继续分享名人明星的购物清单提供技术支持与便利,主要是为了集聚和扩大消费者对海量商品信息的关注,强化“转转转”“看看看”“买买买”的氛围,达到集中促销的目的。
一键分享购物车的确便捷,围观、分享明星的购物车更是火爆,但这一模式初步暴露出的问题同样值得重视。据报道,有用户因为没有看清楚“仅分享给好友”与“公开并分享给好友”的差别,自己的购物车一下子被推进公共视野;有用户只看到“赢清空购物车大奖”,而没注意到“分享我的购物车”,稀里糊涂就将购物车分享了出去;还有用户误操作了“分享购物车”,但找不到关闭选项,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购物车被人一路分享……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平台考虑不周,设计不够严谨,具体表现为注重为用户分享、转发自己和他人的购物车提供便利,但相对忽视了对用户(包括明星用户)同意权、知情权、隐私权的保护。平台可以大力宣传“分享购物车”的便利与价值,同时也应当郑重、全面提示用户,分享与被分享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注意与平台、商家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互动,避免在分享、围观的狂欢之中,自身权益受损或侵害他人权益。
平台制定的“分享购物车”规则中共享经济平台转发软件,自然有征得用户同意的条款,但征得同意的程序及其效力有时却不好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同意分为明示同意和授权同意共享经济平台转发软件,前者一般指主动作出点击“同意”等肯定性动作,后者既包括通过积极行为作出的明示同意,也包括通过消极不作为作出的授权。如果平台缺乏鲜明有力的提示警示,用户在不甚清楚“分享购物车”的影响及可能产生后果的情况下,随意点击“同意”或默认了“同意”,这种“同意”能反映用户的真实意愿吗?
此外,由于对分享频次和渠道并无限定措施,购物车可以被其他人多次分享,而且用户购物车更新后,后面的好友、好友的好友都能即时获知更新的信息。也就是说,只要被分享一次,用户购物车此后的一举一动,都可能被后面的好友、好友的好友尽收眼底,个人信息、隐私被泄露的风险以及被“人肉”、被诈骗的风险都不断加大。不得不说,这与用户事先未能充分知情有关——如果事先被告知存在这样的隐患与风险,你恐怕就不会轻易同意把自己的购物车分享出去,也不会饶有兴趣地围观、分享他人的购物车了。
以互联互通之力激活流量、促进消费大有必要,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相关权利同样重要。电商平台要筑牢用户权益保障屏障,不能让“分享购物车”造成用户权益损害,不能让用户个人隐私被非法“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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