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兰: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 夯实和谐社会基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界全国政协委员并参加联组讨论时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强调工青妇组织要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工会要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力度,抓好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维权工作,积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出积极努力。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立意高远,思想深刻,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群众工作理论,为我们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努力贯彻落实,为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充分认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工会组织要着力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力度,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出积极努力。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
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和谐首先是社会关系的和谐。作为工业化时代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其和谐稳定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具体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作用,决定了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包括明晰的产权关系与和谐的劳动关系两大层次。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业是没有生命力的,在此基础上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广泛调动企业和职工两个积极性,确保生产者和经营者、劳动者与建设者和谐相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使企业保持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是协调稳定的,职工利益得到了较好的实现。但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多样化和复杂化,一些职工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有发生。2005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达31.4万件,是《劳动法》正式实施的1995年的9.5倍。只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协商协调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才能巩固职工队伍与社会政治的稳定。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重要途径。王兆国同志提出的“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集中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工会维权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工会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职工权益的产生与发展,与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运行息息相关。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中国工会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就必须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条主线,牢固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环节,完善维权机制,加大维权力度,努力为职工说话办事,不断增强工会组织对职工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二、认真把握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与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这一重要论述进一步丰富了和谐社会的理论,揭示了和谐社会建设的规律。共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力量之源,共享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体现共建共享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只有动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才能使和谐社会的目标变成现实,只有让广大群众得到实惠,才能使和谐社会建设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从而把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汇聚到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上来。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劳动关系的变化特点,我们要着力推动企业做到各项制度规范合理、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双方协商平等合作、工会作用有效发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这种新型劳动关系既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劳动关系,也区别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关系,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通过平等合作实现各方利益的劳动关系。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把握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坚持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企业是经营者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劳动关系双方要围绕经济效益共创、发展成果共享这一目标形成合力,发挥两个积极性,真正做到“企业得发展,职工得实惠”。企业经营者要关心职工,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尊重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要热爱企业,为搞好企业积极献计出力,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一流业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做到以参与改革促进和谐、以加快发展巩固和谐、以维护稳定保障和谐、以提高素质推动和谐,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
二是坚持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与政府管理相统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必须立足双方通过平等、自愿、协商方式自主处理问题、解决矛盾,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同时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平衡,还需要政府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和采取必要的宏观调节手段,规范企业行为,保障职工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这是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内在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职责之所在。
三是坚持依法规范与尊重基层创造相统一。把协调劳动关系纳入法律和制度的轨道,依法循章、规范运作,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证。
同时由于这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缺乏现成的经验,基层单位遇到的劳动关系问题比较集中和复杂,因此必须尊重和鼓励基层因地制宜,大胆创新。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基层的新鲜经验与做法,及时提炼上升为理论,指导和推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新实践。
四是坚持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统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国家面临的共同课题。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在处理劳动关系上积累了许多经验和教训,值得学习借鉴。同时,劳动关系与社会制度、企业性质紧密相联,不能简单照抄照搬,要突出中国特色、立足现阶段国情这一根本,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把借鉴外国经验作为补充,以充足的信心创造出中国特色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一整套好经验。
五是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统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涉及诸多方面的工作,必须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同时由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劳动关系状况不同,劳动关系各方需求具有多样性、层次性等特点,决定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要从实际出发,把党政重视的热点、职工关注的难点作为工作的重点,突出重点内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
三、建立健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机制和载体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带领广大群众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和谐创建活动,树立和谐理念,弘扬和谐精神,共建和谐文化,为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风尚作出积极努力。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广泛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已成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要求我们必须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自觉地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放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时代背景下来把握共享经济与劳动关系,抓住党委政府重视、有关部门支持这一良好机遇,以更大的决心和信心,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共享经济与劳动关系,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切实把基层建设抓好,把基础工作打牢,把基本功练扎实。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扎实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工资收入、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畅通诉求渠道。建立和完善工会与同级政府(行政)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强劳动关系三方的沟通合作,向各级党政及时反映职工的利益诉求,从源头上解决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联系党和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使更多的来自一线的工人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工会界委员有所增加,使职工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表达。
二是抓住关键环节。要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职代会三个关键环节,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落实“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推动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与履约率。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着重抓好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深化厂务公开制度,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督促劳动关系各方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促进企业的发展与职工权益的实现。
三是突出重点难点。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重组改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困难职工群体、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对象,采取有力措施,健全各项权益保障与困难帮扶机制,协助党委和政府解决职工反映强烈的就业难、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等问题。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促进积极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促进企业建立规范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支付保障机制与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社保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要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办好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满腔热忱地关心和帮助困难职工群众,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是形成工作格局。各地的实践表明,“党和政府主导、三方主体协商、工会积极运作、有关各方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格局,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伴随和谐社会建设的长期战略任务。要把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作为衡量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准,把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作为评价干部政绩的重要尺度。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化格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和参与。各级工会要坚持把竭诚服务群众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依靠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积极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毫不妥协地同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努力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保持同职工的密切联系,把工会组织真正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使维护群众权益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把劳动关系的调整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劳动关系的良性运行。
一是要建立健全以协调劳动关系为核心的劳动法律体系。要进一步提高劳动立法层次,规范立法行为,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将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加快与《劳动法》、《工会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推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企业民主管理等立法进程。推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深入落实,增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加大劳动执法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加强劳动保障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的配合,充实劳动监察力量,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进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三是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针对当前劳动争议多发,受制于现行处理体制而周期太长、成本过高等问题,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改进的办法,创造了很多好的经验,特别是有效发挥了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作用,应进一步研究总结这方面的典型经验。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警和疏导机制、职工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定,改进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实行仲裁审判分立。按照“快立、快办、快结”的原则,开辟“快速通道”,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努力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作者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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