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新规”利于共享经济升级
丁慎毅
日前,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共享经济运营企业如何收取用户押金、如何使用押金以及如何退押金等做出明确规定。
这几年来,共享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押金问题以及所衍生的用户权益保障难问题,一直是其挥之不去的阴影。特别是当有的共享经济企业陷入退押金难时,人们才恍然意识到,共享经济在提升使用效率、增加公共服务便捷度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陷阱。
而此次《办法》规定,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办法》同时明确,“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共享汽车押金退还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共享单车押金退还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这有望让类似“ofo线上退款排队超千万”的尴尬不再出现。ofo方面日前也回应,“我们将尽最大努力,积极配合落实最新政策,为用户负责、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站在企业角度,《办法》如此规定是一种形势所需,通过规范管理,促进市场理性发展。
同时,《办法》要求预付资金建立备付金制度,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留存资金不得低于运营企业预付资金余额的40%,可提取预付资金部分只能用于运营企业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共享经济在我国之所以发展飞速,一部分原因就是通过用户缴纳押金形成巨大资金池,刺激了更多公司的加入。《办法》试图让押金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实现有序运转,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将倒逼共享经济突破瓶颈,实现产业升级。
就本质而言,共享经济最终目的还是让公众需求得以更好地实现。因此,从1.0时代的押金模式到如今的趋向信用化模式共享经济的押金模式共享经济的押金模式,也是共享经济持续发展的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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