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互联网监管,专家建议国际经验需借鉴但不照搬 | 新京智库
吴沈括表示,欧美国家对互联网产业监管的一个基本走向是,越来越强调大型平台法律责任的细化,丰富责任形式,丰富责任实现的机制等。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规则和原则不断丰富,越来越往无过错责任方向发展,一方面强调责任水平,另一方面给予合规指引。
准确点说,就是“我在反垄断的执法过程中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共享单车,不只是告诉你(互联网企业)这是不对的,还会通过指南、标准,一些执法建议告诉你什么是对的”,吴沈括说。这就牵涉到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只有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数字经济有关键性的把握能力,才能够给平台一个方向性的指引。
吴沈括还表示,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技术层面比较关注一个问题是,把平台,特别是大型平台和支付功能分离,平台归平台,支付功能不能融合。把互联网平台的业务功能和金融功能区分开,这是一个特殊之处。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所副教授谢丹夏介绍,美国的经验有一个值得我们学习,就是把法律经济学变成反垄断实践的一个重要工具。即法官判案时,他们会请经济学家,或经济咨询公司的分析师提供扎实的经济学福利分析。比如微软或Google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到底有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有多大的损害,要给出一个具体的实证分析。法院也好以此为依据进行司法救济。
“从这个层面讲,我们需要对国内司法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经济学”,谢丹夏表示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共享单车,法律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本质思想上有很多共性。我国的反垄断监管是以人民利益,或人民的幸福为目标,这与法律经济学以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进行分析是不谋而合的。
谢丹夏建议,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在一些领域已经走在了国际前沿,如果说有什么建议,那就是我们需要更系统化,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来具体的分析平台竞争,对消费者动态福利和长期福利有没有实质性影响,通过学术创新,针对新经济形态如平台、数据经济构建新的法律经济学模型与分析框架来直面新挑战。而以美国学者莉娜·可汗(Lina Khan,新任FTC主席)为代表、回归传统结构主义反垄断方法的呼吁,事实上并非解决新型垄断问题的根本性良策,有刻舟求剑之嫌。
监管目的是为经济发展得更好
互联网专栏作家关不羽认为,从战略上讲,未来中国互联网企业不仅要服务中国市场,还要服务全球市场。所以,我们的企业还要走出去,现在还没有成功走出去。那么,“拆分互联网平台”这样的提议或者说想法要付诸实施可能还为时过早。
关不羽表示,监管目的是为了经济更好地发展,而经济发展是社会总福利提高的唯一办法。如果没有经济增量,何以谈增加总福利?尽管我国的互联网企业给一些人造成了“非常壮大”的错觉,但绝大多数的互联网企业并没有很高的利润率。就当下的环境来说,互联网产业继续壮大“有利于经济发展”。
在服务经济发展的总目标下,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建议,我们国家对互联网产业实施的反垄断还是要依照中国的国情,不能一味照搬西方的反垄断措施和经验。比如现在呼声很高的,要拆分互联网巨头。这要谨慎,欧美国家拆分大型互联网公司的案例也不多见。
刘兴亮认为,从欧洲的反垄断经验来看,欧洲的互联网产业之所以发展不好,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对互联网产业的管理过于严苛。而中国的互联网为什么发展这么快,就是基于过去相对宽松的市场环境。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凤霞也表示,竞争秩序的维护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行业创新,是为了更好地做大做强我们的数字经济。从欧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历来看,要激发整个市场的创新活力,还是需要强化监管和治理。过去,在我们国家法律法规不是特别完善的情况下,制度的创新很重要,现在依然很重要。2020年底,欧盟委员会正式提交的《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两部针对数字平台和大型科技企业的法律草案,其中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理念值得我们学习。
新京报记者| 肖隆平
编辑|张笑缘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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