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生抑或自灭? 三问共享经济
三问共享经济
共享单车、共享篮球、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共享睡眠舱、共享马扎、共享遛娃车……
2017年,注定是“共享经济”风起云涌的一年。有的倏忽而兴,有的猝然而去;有的称霸行业,有的邯郸学步;有的顺风顺水,有的麻烦缠身……
共享汽车陈超 摄/中新社
“共享经济”的路到底怎么走?那些一头扎进“共享”这潭深水的投资者们,还能好好玩耍吗?我们真的步入“万物共享”的时代了吗?
自生抑或自灭?
“出师未捷身先死”,这句话用在一些共享产品上,再恰当不过。
今年7月,在北京中关村地区出现的“共享睡眠舱”遭到警方查处。警方认定,这些“共享睡眠舱”无须登记身份信息即可使用,易被违法犯罪人员用来藏身落脚;睡眠舱为封闭式,内部空间狭小,发生火灾后无法及时扑灭逃生,存在治安和消防隐患。
自从“共享”一词火了之后,投资者们削尖脑袋都在往“共享”上靠——不管产品是否现实可行,也不管它能走多远。“共享睡眠舱”出生就面临死亡,是这类共享产品的代表。
在互联网时代的残酷竞争下,任何跟风者都有可能成为“炮灰”。就拿共享单车来说,火爆也就不过一年左右时间,但悟空单车等已经倒闭。
对于这种共享产品刚兴起即夭折的情况,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吕泓臣老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个新的市场经济模式出现后,总是有不少人愿意去尝试,这是资本的逐利性所决定的。共享经济本质上和其他经济模式并无区别分享经济与共享经济的,它是技术发展和大众共识的必然。新领域的开始总是伴随着规则不健全、经验不丰富等种种缺陷。所以,前期探路的都是先驱者,能生存下来的只是少数。”
在共享经济发展的初期,创业者们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吗?创业不顺,也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吗?
“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中国政法大学李俊慧教授表示,“有些打着共享经济之名的服务,并不具有可持续性,短时的资本助推只能维持一时的繁荣。任何一个业态如果不能靠经营赚钱,仅靠资本输血是难以持续的。那么,对于这种昙花一现或不可持续发展的业态,在确保用户权益的前提下,应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让其自行消失。而对于具有长期服务可能性的行业或业态,则需要根据其发展,适时释法、修法。”
亡羊之后补牢?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在《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中提到:加强释法、修法工作,按程序及时调整不适应分享经济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不断优化法律服务。
面对法律纠纷甚至起诉分享经济与共享经济的,是共享经济在发展过程中要面临的现实课题。
今年3月,上海一名11岁男孩在骑共享单车过程中被撞身亡。家长为此向肇事方和共享单车提供方ofo索赔合计878万元。
由于索赔金额数目巨大,案件迅速引发公众关注,舆论也成两极分化之势。
事实上,类似的事件并非个例。2017年1月1日至今,深圳市就已发生涉及共享单车的一般程序性交通事故15起,造成8人死亡、9人受伤。
事故的不断发生也引起相关部门重视。8月2日,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等10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
但到了现实中,对骑行者的监管却显得力有不逮。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骑车闯红灯者有之,在车筐中装小孩者有之,未成年人骑单车的更是大有人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吕泓臣老师认为:一方面,新的经济模式就像婴儿一样,需要保护、扶持才能长大;但另一方面,还是要加快共享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本着行业发展、保护用户权益的原则进行。
中国政法大学李俊慧教授也认为,以用户权益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为前提,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允许相关市场主体探索或创新。
瞻前还是顾后?
共享经济风起云涌,共享产品层出不穷。在这样的情形下,给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随时出现新产品,也就意味着随时可能出现新问题。是提前对问题进行预判加以禁止?还是出了问题后再进行追责?这考验着相关部门的执法智慧。
在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到: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鼓励”和“不鼓励”,这样的提法提供了一个比较大的弹性空间,对共享企业来说,也就有了更大的自主权。
事实上,更多企业还是立足自身的经济利益行事。以共享单车押金为例,目前少有企业愿意退出这块到嘴的“肥肉”。
企业有较大的自主权,就意味着有更多的投资者愿意进入共享领域。中国政法大学李俊慧教授分析认为:“如果把共享理解为租赁,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是,对于目前打着‘共享’旗号的服务,还是需要分析其服务本质再做定论。”
李教授以共享睡眠舱为例,认为其就是打着“共享”旗号的产品,本质上名不正言不顺。“共享睡眠舱属于旅馆业服务,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许可。”
李教授进一步分析认为:“从监管的角度看,法律规定需要事前取得准入许可的,需取得许可方可准入;法律未规定需取得准入许可的,则要更加重视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当然,有事前准入许可的领域也需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总体来看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收放有度,是不少业内人士对共享经济共同持有的观点。
同济大学交通学院潘海啸教授认为,共享经济离不开政府和企业的推动,未来共享经济比较好的运营模式是:政府与企业合作。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企业在成本控制、技术管理方式上的优势,又可以利用政府在引导和整合社会资源方面的优势,从而实现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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