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美容院玩消失卡没消费完 出租场地商场要担责
“我卡里的钱还没花完呢,美容院咋没了?”2013年6月,家住李沧区的周女士花费2400元在李沧区瑞金路某商场的美容院办理了一张贵宾卡,卡上标明消费期限为 12个月。周女士刚办卡的时候也去消费过几次,但是由于工作比较忙 ,后来她就很少去 ,卡里还剩了260元一直没有花完。今年4月份我可以共享美容院,周女士专程去该商场美容院消费,却发现该美容院已经人去楼空。“按理说今年6月卡才过期,他们提前关门也没有通知我。”
商场工作人员告诉周女士,该美容院是刚搬走的,具体搬到哪里去了商场也不知道。周女士认为卡是在这个商场办的,商场也有责任。
随后,周女士找到该商场的负责人孙经理,要求商场给自己退还卡里余额,但是孙经理坚决不同意。“这个美容院办有单独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本商场只是向其出租场地,没有和他们合作经营,本商场与美容院签定的租赁合同于今年3月底已经到期。”孙经理表示,合同到期后商场与美容院就没有再续签合同,美容院搬走前也没告诉商场搬到哪里去了 ,所以周女士的损失与商场无关。“美容院欠了你的钱,你得自己想办法找美容院要。我们不负责。”
“美容院找不到了 ,商场也不负责,我的损失岂不是没人管了?”周女士坚持认为,该美容院的经营场所是商场提供的我可以共享美容院,自己的贵宾卡是在商场办的,现在美容院找不到了 ,贵宾卡没消费完,商场不能免除责任。5月16日下午,周女士来到李沧区消保委投诉。
据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该商场作为房屋出租的主体,为从事美容服务的美容院提供了固定的经营场所,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如果承租经营主体出现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商场必须担责。”李沧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对该商场的孙经理讲明法规,晓以利害,孙经理当场将卡内余额260元退还给了周女士。工作人员同时建议孙经理积极通过相关途径寻找美容院的下落,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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