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例酒驾共享汽车纠纷案一审宣判
醉驾共享汽车,撞残人谁赔偿?厦首例酒驾共享汽车纠纷案一审宣判
东南网7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林彬彬 通讯员 同法)男子醉酒驾驶共享汽车,将一人撞伤致其多处骨折、九级伤残。事发后保险公司拒赔,这种情况谁来担责?
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厦门市首起因酒后租赁并驾驶共享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事故受害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38万多元,醉驾者应担责90%,而车辆所有人和平台经营者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事件醉驾共享汽车追尾致人骨折
事发当天,陈先生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被肖某驾驶的共享汽车追尾,事故造成陈先生受伤,下肢多处骨折。经查,2019年12月16日6时22分许,肖某酒后租赁共享汽车并驾驶上路。6时52分许,肖某驾驶车辆尾随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陈先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
事发当日,陈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15天,出院诊断为:腰椎体爆裂性骨折,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擦伤。后来,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陈某的损伤为两处九级伤残。
事发之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肖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过错在本事故中起直接作用,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先生在事故中未存在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随后,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肖某以及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平台方和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50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共享汽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条款(保险金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某科技公司是滴滴出行App中“小桔租车网约车商城”的平台经营者。该科技公司(甲方)与汽车服务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平台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1约定“甲方作为乙方的合作服务提供商,根据该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服务:福建省泉州市、漳州市‘滴滴共享汽车’品牌使用;共享汽车业务技术支持;运维人员管理培训;共享汽车服务咨询;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服务项目。”另外,协议还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信息服务费。
焦点保险公司拒赔,损失谁来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汽车服务公司和科技公司是否需要对事故损害后果担责?是否要为拒赔的商业险买单?
原告陈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作为小型客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人,其应在承保的保险限额内就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共享汽车的保险公司却答辩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肖先生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还说共享汽车经济纠纷,醉酒驾驶车辆明显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危险性,如果在醉酒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也需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会纵容民众醉酒驾驶,进而发生更多的交通事故共享汽车经济纠纷,也违背交通安全法的精神。
共享汽车的平台经营者和车辆所有人都表示,他们在这起事故中并非侵权人,也没有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共享汽车平台经营者、被告科技公司还说,该公司作为居间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对某汽车服务公司车辆的行驶证、车辆租赁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进行审核,并对肖某提供身份证、驾驶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已经尽到居间信息审核义务,不存在过错。而且,醉酒驾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规定,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依法取得驾驶资格,理应对其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 2
手机浏览,点击图片保存二维码到相册,然后打开微信扫一扫选择本二维码图片就可以进入,电脑端微信“扫一扫”二维码,进入找聊天搭子平台,里面有找饭搭子、找对象、找陪伴服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