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共享经济平台交易费用规制研究
本文是“产业经济评论”第530篇推送论文
共享经济平台交易费用规制研究
文章信息:共享经济平台交易费用规制研究;马清,许恒;《产业经济评论》,2018年第1期
引 言
共享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包括一个基于点对点技术,既由第三方创建的市场平台。总体而言,共享经济涉及三大主体,即商品或服务的供给方、需求方以及共享经济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的出现极大地减少了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参与者的效率。然而,随着共享经济平台的迅速发展,共享经济平台公司向供需双方收费过高的问题愈发严重。近年来,共享经济平台公司以并购的方式不断进行扩张,在其市场中逐渐趋于垄断地位,市场势力日益增强。共享经济平台交易费用的提高损害了供给方与需求方的利益共享经济 定价,降低了供需双方选择共享经济平台进行交易的动机。这将导致共享经济平台规模缩小,进而影响潜在的供给方与需求方加入共享经济平台。因此,为使共享经济平台持续健康发展,政府应该对其交易费用进行规制,以抑制共享经济平台公司的市场势力,实现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
本文通过构建模型研究处于垄断地位的共享经济平台公司的交易费用规制问题,填补了现有文献空缺。首先,本文运用双向市场理论建立共享经济平台的基本模型。为将共享经济平台与传统市场结合起来,使分析更全面,本文在模型中引入共享经济平台供需双方的外部选择。其次,本文运用拉姆齐定价法分析政府对共享经济平台交易费用的规制。研究表明,共享经济平台公司收取的费用过高,损害了通过共享经济平台进行交易的供需双方的福利。政府应该对共享经济平台的交易费用进行规制,以实现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具体而言,在保障共享经济平台公司不亏损的情况下,当其运营成本较低时,政府应该大幅降低共享经济平台的交易费用;当其运营成本较高时,政府应该小幅降低共享经济平台的交易费用。本文研究结论为政府规制共享经济平台交易费用提供政策建议,具有现实意义。最后,本文利用数值模拟考察供给方与需求方的共享经济平台参与度及其外部选择成本对政府实行交易费用规制的影响。
共享经济平台供给方的需求函数为
共享经济平台需求方的需求函数为:
共享经济平台公司的利润最大化问题为:
结论
本文运用双向市场理论构建共享经济平台的基本模型,深入分析拥有较强市场势力的共享经济平台公司使利润最大化向供需双方收取的费用与政府为最大化社会经济福利制定的共享经济平台交易费用。研究表明,处于垄断地位的共享经济平台公司为最大化利润向供需双方收取的费用过高,使供给方与需求方的福利受到损害。这违背了共享经济“提高社会财富循环效率,满足更多人的利益”的宗旨。
政策建议
根据研究结论,本文提出政府应该对共享经济平台的交易费用进行规制,以抑制共享经济平台公司的市场势力,实现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具体而言,对于拥有较强市场势力的共享经济平台公司,政府可以基于其运营成本灵活地降低共享经济平台的交易费用。在保障共享经济平台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平衡供需双方的福利与共享经济平台公司的利润,最大化社会经济福利。政府还可以通过减少供给方或(与)需求方的外部选择成本来削弱共享经济平台公司现有的较强的市场势力,实现共享经济平台交易费用的降低。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推动巡游车的转型升级可以减少乘客乘坐巡游车的成本,即网约车乘客的外部选择成本,有效提高巡游车的竞争力,进而降低网约车平台的交易费用。除此之外共享经济 定价,政府应该鼓励共享经济平台公司之间的竞争,为共享经济平台公司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利用市场竞争调节共享经济平台的交易费用。
摘要:本文运用拉姆齐定价法对拥有较强市场势力的共享经济平台公司交易费用的规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表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共享经济平台公司向通过其进行交易的供给方与需求方收取的费用过高,使供需双方的福利受到损害。以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政府应该对共享经济平台的交易费用进行规制。具体而言,在保障共享经济平台公司不亏损的情况下,当其运营成本较低时,政府应该大幅降低共享经济平台的交易费用;当其运营成本较高时,政府应该小幅降低共享经济平台的交易费用。本文还利用数值模拟考察供需双方的共享经济平台参与度及其外部选择成本对政府实行交易费用规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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