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涨价是否违法要看具体情况
前两年最火爆的共享经济,如今似乎风光不再。曾经遍布杭城的各色单车,只剩蓝、黄、橙几种颜色还在坚守。打不开更大的市场,涨价成了共享企业的普遍做法。8月15日,摩拜单车在杭州推出新版计费方法,在时长费的基础上,加收起步价。而这并不是共享单车首次涨价,早在今年6月,哈罗单车就已经大幅提高了时长费用。除了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等也在悄悄涨价,有的涨幅甚至超过100%。对此,不少消费者质疑共享经济涨价,事先不通知涨价共享经济的定价依据,是否算违法违约。(钱江晚报8月27日)
客观而言,作为市场经济放开的一种,诸如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等共享经济相关服务定价多高、涨价与否,哪些区域范围涨价、涨多少,是相关经营者的自由权利,我等无可过多置喙。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诸如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等在内的共享经济涨价,即是合理合规的呢?就现实而言,恐怕还需要就事论事具体分析。
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这也就意味着,包括诸如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等在内的共享经济经营者,不管是面对已有老客户,还是新发展客户,也不管是涨价与否,都要对自己的相关服务项目等进行事前的充分告知和明码标价。具体到此轮的共享经济涨价,相关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等涨价要合理是一方面,涨价后进行必要的明码标价也是必须的。否则,不事先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标价,也是一种价格违法。
此外,进一步具体分析,对于相关共享经济的老客户来说,尤其是已经签订(包括网签)服务协议和服务价格的客户共享经济的定价依据,经营者即便确实由于经营成本上涨等有必要进行相关的服务等价格变更(涨价),除了要按前述规定执行外,还要事先与消费者沟通,达成一致。
因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等规定,要想改变已经生效的已有合同内容或者相关服务款项,必须要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单方面改变合同内容,尤其是关键的服务价格等内容,且事先不告知,都属于擅自改变合同内容,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照此来看,此轮一些共享经济涨价,经营者事前并没有与老客户协商一致,也没有协商一致或告知,就擅自通过公司格式合同方式宣告涨价等,就是种合同违约违法。
当然,如果相关共享经济经营者是在经营成本等基础上的合理涨价,且通过公司公告的形式涨价(宣告经营条款、合规明码标价),等于是发出新的邀约,对新的客户等而言,只要自己接受要约,就等于接受了相关经营者的服务合同要约,签订了新的服务合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就是合法的,不存在违约等问题。
由是观之,共享经济涨价是否违约违法,不能简单感性下结论,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相关具体情况做具体的考量。这一方面告诉社会,共享经济涨价并非绝对不可行,不能一看到涨价就天然的简单质疑不合法不合理;另一方面也警示相关共享经济经营者,即便是合理的必要服务等涨价,也不是绝对的可以任性为之,而是要有必要的前提、程序等,在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平等权等基础上,依法依规进行。
唯如此,共享经济涨价才能涨的令人服气,才能涨的顺利,经营秩序才能进一步理顺。否则,经营者滥用警运营权力,轻率为之任性涨价,消费者会用脚投票,最终伤害的只能是自己的前途和“钱途”,得不偿失后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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