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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释义

wxianyue3年前 (2021-02-19)共享经济596

引 言

当今共享经济的崛起已经势不可挡,现实世界中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企业纷纷兴起、大量存在,它们涉及生产生活中的各个领域。无论是全球风头正劲的Uber(涉及交通)、Airbnb(住宿)、We-work(办公)和 LendingClub(金融)1,还是国内我们身边的滴滴出行、住百家、蚂蚁短租、游天下、优客工场、58到家、小 e 管家、人人贷等等2,都已经在各自领域产生了一股颠覆性的力量。

伴随着移动互联、大数据、移动支付等技术手段的出现,人们通过此类服务可以直接在互联网上相互之间租车、租船、租床、租衣服,租个人时间、技能、金钱,甚至是机床、高端精密仪器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众筹、众包等也是共享经济下的产物。共享经济源于对闲置资源的价值发现,对过剩产能的最大化利用。对于一些产能过剩的传统行业、重资产的制造业来说,共享经济也将带来深刻变革。共享经济自产生以来一路高歌猛进,其市场规模如今已经超过了 1000 亿美金1,目前全球共享经济更是呈快速发展态势,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新路子,通过共享、协作的方式搞创业创新,门槛更低,成本更小,速度更快,这有利于拓展共享经济的新领域,让更多人参与进来。可见,共享经济正在重构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深刻影响并改变着未来的世界。

中国是人口大国,很多城市人口密度极大,对资源的需求巨大,而为满足需求,我国很多产业过度生产,结果造成产能过剩和大量的资源闲置浪费,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为此国家近些年来提出产业升级改造战略,而共享经济的崛起正适合中国的国情和需要。另一方面,随着第二届全球互联网大会在中国的成功召开,我们看到中国俨然已经成为国际舞台上的互联网大国,这为中国发展共享经济提供了关键和坚实的平台技术基础。除此之外,我国“互联网+” 及“大众创新、万众创业” 政策的提出,以及政府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及创客们的各种举措,也都为共享经济的发展壮大起了重要的推势作用。综上,中国发展共享经济具有必要性和非常大的优势,共享经济在中国的发展也是必然的。

然而必然并不代表着一帆风顺,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事物的出现,因其独特而创新的商业经营模式,对现实中的传统行业造成巨大冲击,故而受到排挤、甚至被斥为不正当竞争;同时,由于面对此种新形式时法律的滞后、制度的缺位,也为政府的监管和法院的裁判带来诸多困惑;另外,又因为共享经济模式下内部主体的法律定性不清、权责界定不明,所以共享经济模式下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而对于这些风险的监管、防控以及规制也都是一道道法律难题。基于此,本文首先,将从共享经济模式的内涵释义入手,解读这一独特而创新的商业运营模式背后的基本特征,并分析其特殊的法律结构关系和运行机制,从而增强对共享经济模式的系统认知;其次,结合共享经济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运行机制,剖析其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面临的法律难题;最后,基于共享经济模式的特性并结合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法律难题,从共享经济模式中参与者法律主体地位的厘定和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规制这两个主要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实现对共享经济模式这种市场创新的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从而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释义

共享单车的法律规制_网络谣言的法律界定_共享经济法律界定

(一)共享经济模式的概念阐释

共享经济的概念最早是 1978 年由美国得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费尔逊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斯潘思于提出的。

2010 年,共享经济模式在英国学者雷切尔·布茨曼的专著《我的就是你的:合作消费的崛起》中,也被称为“合作消费”或“协同消费”.书中,她把“合作消费”分成三种模式:第一种,基于共享和租赁的产品服务,实际上是在同一所有者掌控下的特定资源在不同需求者间实现使用权移转,比如租车网、房屋短租网;第二种,基于资产和技能共享的合作生活方式,实质上是时间、知识和技能等无形资产的分享。比如 Liquid Space(流动空间)复制 Airbnb 模式,为在外出差者在当地寻找和共享最佳办公空间,并通过基于地点的移动应用将信息呈现给用户,这些地点包括办公区、商业中心等许多有 WiFi 但使用率不高的地方,从而成本低、浪费少地共享工作间和机器设备,此外,这种形式还包括一方利用闲暇时间为另一方提供服务等形式;第三种,基于二手转让的产品再流通,本质上是同一物品在不同需求者间依次实现所有权移转。1.共享经济模式从理论走向实践,是从罗宾?蔡斯开始的,她自 2000 年起,先后创办汽车共享公司 Zipcar、拼车网站 GoLoco 以及 P2P 汽车租赁公司Buzzcar,并撰写了《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模式》一书,对全球共享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而被誉为“共享经济鼻祖”,其目的是实现更快、更好、更便宜。共享经济模式是互联网经济下的产物,通过移动互联技术实现无限延展。

作为互联网经济的成分,共享经济模式和网上购物都通过网络平台得以运行,可以让每个人成为零售商,但二者仍有本质性的不同,通过两者的比对,我们可以进一步发现共享经济模式的独特性:在线商场的 P2P 点对点业务中供求一方不经过中间商而是通过网络或面谈联系到另一方达成交易,网络服务平台仅提供交易场所和机会,但共享经济模式中网络中介平台却代表供求双方承担了更多的交易事务;网上购物让出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共享经济模式中让出的是标的物的使用权;网上购物的购买者是一次性地获取了标的物全部产权,但共享经济模式中获取标的物的一方只是暂时性的获得使用权,很快就会流转向其他使用者。可以说共享经济模式它脱胎于却又本质上有别于传统的网络经营模式,有其独特的构成要素和运行机制。

综上,概括地来说,共享经济模式是依靠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实现分散的个体之间闲置资源(物品、服务、或资金等)的使用权暂时性移转,进而物尽其用、资源共享的一种 O2O 网络运营模式。共享经济模式允许人们分享资源共享经济法律界定,而不影响他们自身的生活,其逻辑是“我们需要的并不是产品本身共享经济法律界定,而是它带给我们的实用价值和切身体验”.在共享经济模式下,每个人都可以同时成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拥有创造收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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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享经济模式的基本特征

1. 共享经济模式的本质是暂时性转移闲置资源的使用权

共享经济模式的前提是产能过剩,存在剩余价值,有多余的闲置资源能拿出来分享,即将个体所拥有的作为一种沉没成本的闲置资源进行社会化利用。

但是,共享经济模式转让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通俗的说是“租用”而不是“买卖”.物品或服务的需求者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有别于一般租赁,是暂时性地从提供者那里获得使用权,以相对于购置而言较低的成本完成使用目标后再马上移转给其所有者,以满足共享经济模式下相对低价并快捷的需求特点。并且其中物品的交易会通过有别于融资租赁一次或相对少次的移转的特点,要将所有者的闲置资源频繁重复易手,从而提升闲置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个体的福利提升和社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2. 共享经济模式的主导和核心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即“共享平台”),它承担了准公共服务平台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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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最原始的共享或分享因为信息不对称,往往是建立在熟人之间的、小范围的、偶然的基础上的,因此它很难形成规模,更无法发展成为一种商业模式。然而伴随着移动互联、大数据、移动支付等技术手段的发展以及信用评价体系的引入,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纷纷兴起,通过强大的云计算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加之宽带网络与智能终端的聚合,共享平台实现了陌生的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的供需信息对称,并能基于双方的登陆偏好作出精确的相关推送,形成规模化运作。在共享模式下,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不仅是信息中介,更是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提供者,以及信息技术的整合调配者,由它根据基于市场规律的大数据云计算结果,对供给方提供的闲置资源进行定价、计费、计量、以及信誉打分评价监管等标准化管理,需求方和供给方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匹配和对接,使得闲置资源在供需方之间得到合理配置,降低了双方及整个市场间的交易成本和闲置资源的使用成本,促进了利益的最大化。

3. 共享经济模式的重点是强调个体化经营

被誉为“共享经济鼻祖”的罗宾·蔡斯女士,她撰写的《共享经济》一书,也被译为《个体化公司》,其所强调的正是共享经济模式下人人参与的特性,具体说,除了公司企业可以将它们的闲置资源用来共享外,最重要的是每一个人作为个体也都可以成为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生产者,将个人生活中的闲置资源拿到市场中来以供消费,可以是自己暂时闲置的卧室、厨房或整个公寓,也可以是空缺的汽车座位或一段时间停置用不上的整辆汽车,抑或是自己的厨艺等等,即个人可以借助互联网共享平台直接进入相关市场,满足相关市场的需求,从而获得一定收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工作具有灵活的经济属性,物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往往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是在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通过共享平台从事兼职共享服务,而且可以同时从事几份业余工作,比如可能同时既是Uber 的司机又是 Airbnb 的房东。所以基于这种属性,“共性经济”也有被称为“临时工经济”.

4. 共享经济模式的基础是信任机制的构建

资源共享的基础是信任,这在熟人之间容易实现,但在陌生人间却存在困难。以美国为例的在线交易系统的成熟,存在其直接与个人的信用卡挂钩的原因,但是国内消费者的信任感普遍偏低,因此共享经济模式下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更主要转化为了对共享平台的信任,即对共享平台品牌和数据的信任。在共享经济模式中,由现代通讯技术和专业团队所组成的专家系统将在场的交易关系分拆为“线上线下”(O2O)的非在场交易关系,由于业务主要集中在线上,因而共享经济模式中参与人对共享平台自身品质的关注远远大于对具体参与人个人品质的关注。所以,共享平台需要构建一整套有效可控、公正公开透明的机制,包括支付、评价、客服沟通、淘汰、保险理赔等信用体系,以保障共享经济模式中具体参与人的信赖利益。

(三)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结构关系分析

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结构关系可以分为内部法律结构关系和外部法律结构关系。内部结构关系中主要包含三方主体,即:共享平台,一组闲置资源提供方,一组闲置资源需求方,不同组合方式结成不同法律关系,并影响对其权利义务的设定。外部结构关系主要是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下的共享平台类企业与同类竞争者及传统行业竞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内部结构关系会产生外部性,外部结构关系也会发生成本内部化,内外部法律结构关系相互交织形成了共享经济模式较为特殊复杂的法律结构关系和法律后果。

1. 共享经济模式的内部法律结构关系

在共享平台撮合交易的共享经济模式中至少包括三方当事人两类合同。首先,三方当事人之间:闲置资源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两者是实际的交易关系;共享平台和闲置资源提供者之间--闲置资源提供者对共享平台具有绝对地依附关系,在共享经济模式下,闲置资源提供者只有通过共享平台所拥有的一整套基础设施,才能吸引大量需求者用户前来选择并完成交易,并且共享平台承担了交易的日常运营与管理等服务,所以单独从用户选择的角度来看,闲置资源提供者和共享平台就像是拴在一根绳上的两个蚂蚱;闲置资源需求者和共享平台之间--闲置资源需求者要通过利用共享平台的数据来搜寻、定位、匹配交易对象,进而完成交易、实现消费。其次,形成的两类合同关系:一类是线下的闲置资源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另一类是线上的共享平台介入、与闲置资源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表面上直观感觉像是居间合同关系,但实质上共享平台作为闲置资源供需方达成合意的媒介,其提供的已不再是简单的传统居间服务。

传统民商法理论将向委托人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的行为定义为居间服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以,居间合同往往又被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其中,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而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获媒介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由此传统居间服务合同有两个主要的特点:(1)它是一种由居间人向一方委托人负责的单边市场服务合同模式,这里居间人只能为其中一方提供居间服务,禁止居间人自己代理,其不得直接成为委托事项交易相对人;(2)居间人获得的报酬,是居间人和委托人双方协商合意后的结果,居间人不可以单方决定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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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共享平台与闲置资源提供者及需求者之间合同关系远远超出了传统居间服务合同的特点,它是一种双边市场关系模式,其法律结构关系体现为双边代理关系,即共享平台需要向不特定的闲置资源供需双方负责。具体来说,不特定的供需双方都是作为相对方与共享平台公司发生关系的,闲置资源的供应者委托共享平台寻找需求者,闲置资源的需求者委托共享平台为其提供闲置资源的供应者;共享平台在交易结构中既通过技术手段既要帮助闲置资源供应者发现需求者,又要为闲置资源的需求者搜寻闲置资源供应者。实践中,表面上看共享平台虽然只从闲置资源供需双方的交易金额中按比例提成收取报酬,但它还通过与供需双方签订电子合同,要求各方都遵守与其达成的契约,接受其在电子合同中提出的所有条款。线下闲置资源供需双方缔结的服务合同的前提是共享平台缔结的双方代理合同,并且接受共享平台单方提出的各项条件:闲置资源的供应者要想进入平台,就要接受并满足其共享平台单方提供的合同中对交易标的物、交易价格、保险责任以及供应者身份相关证明等方面的条件;闲置资源需求者要获得平台服务也必须接受共享平台在合同中对价格、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件。此外,共享平台往往还设计了专门的处罚条款保障双方履行合同和进行适时监管。因此,共享平台是以供需双方为相对人进行交易这种模式,不再是单纯的居间合同关系,而是构成了实质上的双方代理1的法律结构关系。

2. 共享经济模式的外部法律结构关系

共享经济模式下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外部法律结构关系:共享平台类企业同类竞争者间、共享平台类企业与传统行业竞争者间的法律结构关系。

首先,共享平台类企业同类竞争者间,典型的例子如:“专车”类的 Uber与滴滴出行及易到用车、神州专车等之间,在线短租类的 Airbnb(空中食宿)与蚂蚁短租及住百家等之间,办公共享类的 We-work 与优客工场等之间……共享平台类企业的特点及竞争优势,在于其依托自身强大网络信息技术能够实时收集供求的大数据,并迅速撮合交易,可见,大数据及信息的掌握是共享平台类公司生存的根本。因而,如果共享平台类公司所建构的市场缺乏足够的规模,则很难达到有效撮合的效果。为此,各大共享平台类企业纷纷通过费用补贴的方式来做大市场规模,吸引用户,以谋求发展。由此,此类竞争虽然缘于技术和创新的思维,以及服务的优质升级体验,但往往资本在其中起了很大决定作用。

其次,共享平台类企业与传统行业竞争者间。共享平台类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为有“短暂且分散”需求的供需双方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大量被闲置的零散资源被最大化的利用起来,这对往往要通过“集中和持续”才能完成供需双方比较稳定的信息匹配与交易的传统行业造成了巨大冲击。典型的例子如:

Airbnb 等在线短租类共享平台企业对传统的酒店行业的冲击,特别是以 Uber和滴滴出行为代表的专车类共享平台企业给传统出租车带来的挑战……为此,实践中共享平台类企业甚至遭到传统行业的强烈反对和排挤1,但笔者认为这两者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经营模式之间的错位与互补性的行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它恰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提升了相关市场的综合竞争力,而不应当因为触及了传统行业利益就被斥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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