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和平:为什么说“网红粉丝经济”需要“规范”和“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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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著名媒体人、社会活动家宋和平在日前成立的内蒙古新媒体与网红分会(内蒙古移动电子商务协会新媒体与网红分会)上当选为会长,发表了新媒体与网红十大发展观点并撰写了这篇颇有见地的文章。原文如下。
当前共享经济十粉丝经济,“网红粉丝经济”成为最大的“热点”共享经济十粉丝经济,这本身是好事;但是,如果不能够及时“规范”和“自律”,也许就是“自寻死路”。2020年,内蒙古移动电子商务协会成立了“新媒体与网红分会”,就是规范“网红”、倡导“网红粉丝经济”规范化发展、倡导“网红要自律”的积极探索。
资深媒体人宋和平
《人民日报》文章“呼吁”:《网红经济,诚信方有未来》(何鼎鼎,《人民日报》2019年10月25日5版)’。文章提出:“网红经济的本质是口碑经济、诚信经济,信用是其发展壮大的基石”、“只有用健康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作为保障,让人们愿消费、敢消费,才能让消费更好地成为经济增长的压舱石”。
周玉斌、宋和平、于卓琳
很显然,“网红粉丝经济”的第一要务是:诚信。
当前,“网络群体”的扩大极大地“提升了”“网红粉丝经济”的发展空间。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1.2%。从年龄看,39岁以下网民群体占网民整体的69.1%,其中10至29岁网民群体占比高达41.5%。从职业看,网民群体中学生最多,占比达26.0%。
新媒体和网红分会宋和平、于卓琳、康馨月、李佳乐
如此大的“粉丝群体”创造了“网红粉丝经济”,有数据显示,36%的“粉丝”表示愿意为偶像每个月花100—500元。由于“经济利益驱动”,“网红粉丝经济”存在很多问题,令人堪忧。
正如《光明日报》文章呼吁:《“粉丝文化”要流量更要有底线》(作者邓海建,《光明日报》2019年12月24日2版)。
文章披露:“据报道,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报告》显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明星诉网友侵害名誉权案件中,七成被告为30岁以下青少年,案件多因“粉丝骂战”引起,背后牵扯的是明星们巨大的流量利益”。
“粉丝骂战”也引发了“明星诉网友侵害名誉权案件”,这可不是小事,这就呼唤“规划化的网红粉丝经济”,特别是各行各业的“网红”更应当“自律”,“粉丝们”也应当“不要盲目崇拜”。
当前,庞大的“粉丝经济”成为消费市场的“爆发点”。
“900亿元”的“粉丝经济”吸引了业内人士的眼球。《人民日报》2019年11月28日5版报道称:有数据显示,“粉丝经济”年市场规模高达900亿元。《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指出,“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大量新业态、新职业”,网络直播、共享经济等数字经济新模式拉动灵活就业人数快速增加。在这一背景下,许多没有知名度的普通人,靠优质内容创作赢得了关注度。去年“双11”,有网络红人创下3.3亿成交额的纪录,某“口红一哥”5分钟内卖掉了1.5万支口红。
面对大的“网红粉丝经济”市场,《解放日报》的文章呼吁:“直播经济:不应放任无节制的打赏”(2019年12月30日解放日报)。文章指出:“平台肩负约束双方行为的责任,既要保护主播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也要对粉丝行为实施必要的提醒和预警。实际上,缺乏节制的打赏,已暴露出各种弊端。对于超过正常金额的打赏,平台有必要实施一定的限制措施”。
可见,“网红平台”和“专业服务机构”更应该“规范和自律”。
《人民日报》有篇文章题目为《直播带货不能“带祸”》(齐志明,《人民日报》2019年11月27日19版),文章旗帜鲜明地提出:“加快直播带货法治化监管建设力度,提高违法直播带货成本。对于出现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带货”行为,应依法从严查处”。
目前,“网红粉丝经济”的“短视频”行业也存在问题:“低俗、恶搞、推销三无产品,视频内容鱼龙混杂”。
中国消费者协会2019年的《“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显示:2019年11月1日至15日共收集“双11”相关“消费维权”类信息790余万条,其中负面信息集中在快递、售后服务、预售规则、促销宣传、产品质量等方面。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2019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短视频市场规模达467.1亿元,同比增长744.7%,短视频用户规模达6.48亿。业内人士预测,到2020年,国内短视频行业的总日活跃用户数量达到10亿。随着各大视频平台的蓬勃发展,视频内容层出不穷,鱼龙混杂,由此也引发了各种乱象。
有关部门已经对“不规范的网红粉丝经济”进行了“整治”。在公安部开展的“净网2019”专项行动中,蔡徐坤1亿转发量幕后推手星援App被查,法定代表人被批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高度关注“网红”食品信息,梳理违法犯罪线索。要求电商第三方平台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并对“刷单”“假评论”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19年11月14日,商务部发言人高峰在谈及“直播带货”时说,“任何业态模式的运行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必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一道,推动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发展。”
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监管”办法。2019年11月1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出台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音视频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服务”进行规范指导。逐步建立了网信、新闻出版、工信、公安、电信、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多部门网信执法协调工作机制,以及国家、省、市三级执法体系。多部门联合执法已成为常态,连续多年开展了“清朗”“网剑”“剑网”“网上扫黄打非”等一系列治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专项行动。
可喜的是,我国已经初步实现了网络新闻、搜索引擎、网络直播、移动App、网络跟帖评论、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用户公众账号、微博客、网络音视频信息等所有具有媒体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的全覆盖监管。这就更需要“网红”及其专业机构“加强自律”。
任何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都应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鼓励“网红粉丝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加强“监管”。
2019年8月1日出台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提出:“保护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从业人员等权益”,“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也要“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网红粉丝经济”是大好事,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成为“双创”大行业。
《人民日报海外版》2019年11月27日第8版的《媒体成“双创”新选择》提出:如今,从事自媒体工作的青年不在少数。据《中国青年报》调查,72%的受访青年称身边有做自媒体的人;45.6%的受访青年做过或正在做自媒体;52.8%的受访青年对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展职业有具体的目标或规划。自媒体正成为“就业”的一个新方向。
内蒙古移动电子商务协会新媒体和网红分会会长、资深媒体人宋和平提出:“网红粉丝经济”进入了大发展阶段,也应该立即进入“规范”和“自律”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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