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题二 | 共享经营模式下的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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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享经营飞速发展的今天,其给我们提供诸多生活的便捷和高效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少法律风险和隐患,而这其中共享经营模式下的平台责任既是重点难点问题,更是争议焦点问题。
第二单元
共享经营模式下的平台责任
主持人:单国钧
北京高院民一庭庭长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法官 曹炜
曹法官认为共享经营模式下的侵权,将平台定义为组织者更加符合共享经济模式的本质特征。在责任承担方式上,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必要的;在确定电子商务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责任的时候应从安全保障义务的事项以及主观过错两个方面进行考虑。此外共享经营模式下的侵权,电子商务法是特殊行业的特殊经营规范,在司法实践的理解适用过程中应与同样作为特别法律规范的侵权责任法等衔接和适用进行通盘考虑和认定,既不能对平台责任苛刻过高,也要注意到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两者之间作到充分的平衡。
从利益相关者角度
看网约车平台的责任边界
全国律协民事委员会副主任 吴晨
吴晨副主任介绍了北京市律师协会为北京小桔科技做的法制体检报告。指出本课题需要回应传统侵权行为理论发展到互联网共享经营时代的理论转变问题、需要回应国家对于基本经济安全的关心问题、需要回应新技术进入市场的门槛问题以及回应不同法律的共同需求问题。
电商法视角下
共享经营平台责任边界
工信部研究员 丁道勤
丁道勤认为,共享经济带来了资质、市场准入、消费者保护、劳动关系等六方面问题。共享经营平台有撮合型、转包型和派型三种模式。现有的政策文件对共享经济比较包容,但是电商法对电商平台规定了比较严格和细致的责任,第九条第二款并没有把共享经济平台排除在外。
在论题二的与谈环节
几位嘉宾也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陈现杰认为,平台的法律地位就是共享经济的核心。当前实践中很多法院的判决直接把网约车平台定义为雇主的做法有待商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教授阐述了共享平台的发展变化以及需要关注公共安全、市场秩序、公民利益三个方面的利益。
北京一中院民二庭法官张琦以网约车为例,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视角分析了共享经营的平台责任。
编辑丨孔维卫
摄影丨李 佳感谢阅读欢迎转发因为您的鼓励我们会更加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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