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模式下—江苏税收优惠平台的实际操作意义.docx
共享经济模式下—江苏税收优惠平台的实际操作意义共享经济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或服务者,让他们以较低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对于供给方来说,通过在特定时间内让渡物品的使用权或提供服务,来获得一定的金钱回报;对需求方而言,不直接拥有物品的所有权,而是通过租、借等共享的方式使用物品。共享经济的发展经过了去中介化和再中介化的过程。去中介化:共享经济的出现,打破了劳动者对商业组织的依附,他们可以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或产品;再中介化:个体服务者虽然脱离商业组织,但为了更广泛的接触需求方,他们接入互联网的共享经济平共享经济平台的出现,在前端帮助个体劳动解决办公场地(模式)、资金(P2P贷款)的问题,在后端帮助他们解决集客的问题。同时,平台的集客效应促使单个的商户可以更好的专注于提供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共享经济平台的发展,往往和提高服务者收益,同时增值提供金融服务有关。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平台往往会采取先从消费者手中收取服务费用,然后将服务费分散支付给服务者的模式。这样,既能强化平台的品牌形象,又能建立资金池,还能获得更多信用指数,对于在现阶段低信用社会下建立平台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正是因为这样的资金安排和合同安排,在现有的我国税法框架下,给平台带来很多商业上的麻烦。
在传统的紧密公司雇佣模式中,这三个问题一直都存在,而且相当幅度的降低了整个生产(服务)效率。在互联网模式中,考虑到平台初期基本上不会收取任何管理费,这些成本的控制,其实是互联网平台做大做强的核心竞争力要素之一。根据我们对于我国税法体系的研究和实践,很明显的是,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公司)机构,会有更多的偏向性待遇。于是,我们联合了多家共享经济机构,连同他们的合规部门,连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部门,讨论将C端服务者转化为小B作可行性,并且在实际执行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在实践中,共享经济行业往往会采用以下两种模式:对于年度收入较高的服务者,单独为其成立属性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工作室,并以此工作室名义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和平台或者消费者进行业务合作;对于年度收入不是太高的服务者们,将其小组化(阿米巴组织),并选择组长,以组长名义成立工作室,并以此工作室名义,和平台或者消费者进行业务合作;在整个模式中,捷税宝平台提供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工作室,将起到以下的重要作用:虚拟地址注册,无需服务者长途奔波,也无需服务者花费太多时间操心工商和财税事宜;根据服务者无法清晰核算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向政府申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提供服务者业务和财税管理的SAAS平台,极大程度的降低服务错误率,提高服务效率;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向平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降低平台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收成本;彻底实现B2B的合作关系,降低服务者后续对于平台的劳动关系法律风险;根据以上的分析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可以说,平台所提供的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解决方案,是现在所有共享经济平台都应该采用(也是唯一)的解决方案,而且还能极大的提高合规性,降低成本,提升平台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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