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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关心我们生活的环境,如完善的城市道路设施让我们出行更顺畅,遍地的绿荫让我们能呼吸到新鲜的空气,但这一切需要大家共同来珍惜和维护。近日,记者从市城管部门了解到,一些不文明行为却损害了城市的道路设施、破坏了路边的的绿化树木。为此,管理部门呼吁广大市民群众对各种不文明行为说“不”,对损害城市形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步道擅设隔离桩影响行人通行

近日有市民反映说,市区大学路教师公寓旁的步道上出现一个怪现象:不知何人在小区两侧的人行步道上擅自安装了红白相间的柱状地桩,地桩之间还用铁链和锁头锁住。

“根据《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绿化共享经济,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改变道路结构;(九)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市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停止建设或者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绿化共享经济,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从事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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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剪城市绿化树木也是违法行为

城市的树木花草,既可以美化我们的家园,又可净化空气,在城市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需要我们共同关心爱护,自觉抵制损毁绿化行为。但若行道树真的危及到居住安全该怎么办?按照相关法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不是自己动手修剪、移除,否则就可能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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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澄海区城管部门就接到群众报料,一名男子私自修剪位于益民路步行道上的绿化树木。城管大队机动中队、城管凤翔中队和澄海区园林绿化事务中心立即对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制止了这名男子的违规行为,并将其带回调查处理。根据调查,他的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中的第25条规定,未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此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坏草坪的,按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损坏树木的,按树木价值的5至10倍处以罚款。

故意损坏共享单车或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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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是时下流行的一种生活方式,但共享单车却经常遭到人为破坏。在市区一些公共场所,有的共享单车被人故意拆卸成几块或私自加锁,有的共享助力车座椅被划破、二维码被人故意涂抹得无法分辨。记者就曾遇到过连续几辆共享单车都被破坏而无法使用的情形。

街头的共享单车被恶意锁住

有法律界人士对此指出,根据相关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所以,千万别再拿损坏公共财物不当一回事了!

本报记者 陈 敏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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